【重磅!河南省发改委:支持创业投资主体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4月26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意见指出,支持创业投资主体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银行保险业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详情重磅!河南省发改委:支持地方政府平台转型升级为创投企业
【债权也能作为公司出资】
关于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有着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果该法律规定从文字表述看,股东出资方式似乎仅限于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而债权并未直接被列举为可作为出资的财产。
但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为了实现债权、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或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等目的,往往想尽千方百计,其中一计便是“债转股”。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同时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完成债转股后,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变成对公司的出资,其身份也由债权人变成了股东。由此在客观上,债权成为公司的出资。在实务中,债转股有着政策及法规依据的的支持。
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台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2011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了债权转股权的条件及操作方式。根据该管理办法,公司经营中形成的合同之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但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同时,以债权转为股权的,还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办理验资手续。
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转股权的条件及要求更为宽松:(1)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有所扩大,其中合同之债不再限定为公司经营中形成的债务,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债权也可以转为股权;(2)债权转让股权的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有限制性规定。
明门律师认为,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从本质上而言也属于《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非货币财产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债权人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但为了避免通过债转股虚增注册资本,公司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审核债权的真实合法性,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
#债权也能作为公司出资#
#法律小讲堂#
一对夫妻将公司70%的股份10万元转让,自己占股30%,承诺公司没有债务,大股东接手不久,公司账户就被冻结了100万。
原来,这对夫妻开了一家科技公司,后来将70%的股权以10万的价格转让给一家管理公司,虽然两人承诺公司没有债务,但在转让时管理公司要求协议中要约定: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两人承担,公司转让之前的合同继续有效,之后公司的收益和亏损按股权比例承担。
果真,这对夫妇隐瞒了科技公司之前欠一家芯片公司100万元的货款。当时,芯片公司起诉了科技公司,丈夫作为法人代表出庭调解,承诺分期支付,法院调解后,之前都是按期付款,也就没有申请执行,所以管理公司没有发现。但股权转让后就不再支付了,芯片公司申请执行冻结了的科技公司的账户,大股东没有办法,只好融资将债务还清。
之后科技公司将夫妻两人起诉,要求他们支付公司为其垫付的100万元执行款。科技公司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被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的手续。但夫妻两人说股权协议不真实,虽然是自己签的名,但自己没有承诺过公司之前的债务由自己承担。最终法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夫妻两人的承诺,判决两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君 说法】
还好大股东留了一手,公司在垫付后可以向夫妻两人追偿,但是实际诉讼、执行中,仍然需要花费精力,还不知道能否成功执行。
1、很多人会问公司都转让了,怎么还要承担前面的债务?
这其实是股权转让,科技公司的主体仍然没有变,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公司欠芯片公司的钱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债权,分期支付,股权转让前都是按期支付,但转让后就不支付了。
因此,芯片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则是科技公司。法院在执行时会优先冻结公司账户,当正常经营的公司账户被冻结后,肯定会受到影响,所以科技公司很快解除了冻结。
2、很多人觉得10万收购股权,这么小的交易还有必要调查吗?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出当然有必要。在交易前做好必要的尽调,是保障交易安全,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一家公司可能不赚钱,但亏钱、欠钱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大,也就不是10万元的小交易了。
3、股权交易时为什么没有查到科技公司涉诉?
要么管理公司没有查询,要么查询后没有发现涉诉涉执情况。因为是调解,所以文书没有上网,没有申请执行,也无法查到执行信息。
但是,如果要认真调查,怎么可能查不到呢,这是查没查,和是否认真查的问题。
4、控股一家公司70%的股权意味着什么?
实务中类似的股权转让很多,股权占比代表这权利和义务,受让70%的股权,实际已经控制公司,公司的大事控股股东都可以决定。《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如何执行回来这100万元?
如果这对夫妻名下有财产那当然好了,直接扣划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拍卖房产。如果没有怎么办?那大股东把公司经营好,用利润、分红抵扣债务吧。不过公司股东之间有这样的矛盾,公司能好起来吗?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我是@执行君 ,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
一、公司并购概念
公司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公司并购形式
(一) 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
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二) 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
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企业并购狂潮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最高法:以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进行投资,该投资债权经转让后再转让,两次转让是否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赖北京与黄寅签订的《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中1440万元出资款性质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0月1日,邓某2与赖北京签订《协议书》,约定邓某2将其投入赣州水东房地产项目中的1440万元转为赖北京在该项目的投资,以抵销邓某2欠赖北京的1440万元债务。
2017年4月21日,赖北京与黄寅签订《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赖北京将其持有的汇鑫公司8%股权及1440万元出资款转让给黄寅,转让金为1520万元。
2017年4月20日,赖北京与黄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赖北京将其在汇鑫公司中所持有的8%股权转让给黄寅,转让价格为80万元。
据此
1.首先,根据上述《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赖北京将其持有的汇鑫公司8%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黄寅,将1440万元的出资款一并转让,两项合计1520万元。赖北京主张其以原价1520万元转让汇鑫公司8%的股权给黄寅,与上述协议约定内容不符。
同时,赖北京主张股权与出资款不得分开转让,亦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有关将汇鑫公司8%股权与1440万元出资款分开转让的约定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其次,赖北京主张的汇鑫公司1440万元出资款来源于赖北京与邓某2之间的《协议书》,即将邓某2在汇鑫公司项目投入资金5100万元中的1440万元转为赖北京在该项目的投资,以抵销邓某2欠赖北京1440万元债务。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及执333号函,邓某2向汇鑫公司项目投入的5100万元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赖北京为邓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虽然汇鑫公司当时的登记股东在《协议书》上均签名确认,汇鑫公司出具了合计1440万元的投资款收条,186号民事裁定亦对该行为进行确认,但以上行为并不足以推翻刑事判决对款项性质的认定,且刑事判决已经确认邓某2非法吸收赖北京1440万元款项造成的损失为1030.3515万元,赖北京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邓某2以非法来源资金与赖北京抵销债务形成的《协议书》无效,进而认定《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涉及1440万元出资款债权转让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3462号 · 2020-09-29
判决书中的合同法
【前10月保险股权投资计划登记444.85亿元,同比增加60.77%】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11月21日公布,今年前10月,协会共登记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404只,同比增加0.75%,登记规模7869.97亿元,同比减少6.18%。其中,债权投资计划378只,规模6747.99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减少1.82%、7.19%;股权投资计划15只,规模444.85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增加200%、60.77%;保险私募基金11只,规模677.13亿元,数量同比持平、规模同比减少19.49%。
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温馨提示: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股东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改委:创投企业投资资金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股票投资等】发改委就《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近日,300495*ST美尚发布《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称,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决定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履行预重整管理人职责,预重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15日(含当日,以邮件寄出时间为准)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此前美尚生态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王迎燕女士立案。证监会也对美尚生态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华茂)及相关人员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谢晓丽、杨明、常媛媛、雷普臣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天华茂在前期承接美尚生态相关业务中存在业务承接程序执行不恰当、风险评估程序存在重大失误、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签字会计师没有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不恰当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工作等问题。
自美尚生态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起,大批受损投资者就发起诉讼索赔。根据2022年12月13日,*ST美尚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新增5位投资者索赔1195516.85元。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也收到了大量投资者索赔,并且已代理了多批投资者索赔立案。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表示:美尚生态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错过索赔机会。
美尚生态索赔登记条件,*ST美尚索赔区间,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16年5月27日至2021年8月29日间买入300495美尚生态,且在2021年8月3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300495美尚生态,且在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广东高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承担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中山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果被违反,损害的不仅是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而且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一切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公司的某项资产归属一方当事人的约定,正是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允许这一行为存在,就会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影响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造成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侵害第三人利益,更动摇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这个公司法根基。况且,金万豪公司的债权人也已起诉金万豪公司,生效判决无法全额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利益受侵害已属必然。因此,这样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如前所述,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直接约定公司的债权归属一方所有的,其性质如同约定公司的法人财产归属一方当事人相同,当然无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承担是否有效,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在会计上,公司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会计上的‘资产’并不以物权为要件,而是指为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利益的资源,会计上普遍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作为企业总资产。因此法人财产还应该包括公司的债权债务。其次从动态上说,法人财产初始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中增值的财产及向外举债也构成法人财产。因此,只有公司才有权对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分。另外,如果双方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将公司债务转移给一方而该主体又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则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同理,这样的约定显然也是无效的。再者,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债权归属的约定是与债务承担的约定一并考虑,从而确定股权对价的,债权归属的约定无效势必根本性影响债务承担的约定及股权对价的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归属的约定已影响到债务承担部分的效力,故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也应当一并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侯万豪、侯清娥经营管理金万豪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侯万豪、侯清娥承担的约定是否无效。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侯万豪、侯清娥经营管理金万豪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侯万豪、侯清娥承担的约定,在侯万豪、侯清娥与金万豪公司、车从明之间有效。车从明有权依据案涉协议书的上述约定,请求侯万豪、侯清娥向金万豪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与行政罚款。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约定不损害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案涉约定是侯万豪、侯清娥与金万豪公司、车从明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目的在于,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是确定的,但股权交易双方所掌握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不对称,转让方可能存在未完全披露公司债务的情况。双方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其经营公司期间的债务,避免了基于已披露债务所商定的股权价格风险,符合股权交易双方合理的商业预期。
其次,案涉约定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协议约定由侯万豪、侯清娥承担其经营管理金万豪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因公司债权人并非案涉协议当事人,故案涉约定仅在股权交易双方与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公司债务转移的效果,金万豪公司仍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案涉约定不损害金万豪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一,因案涉协议中关于公司债权属侯万豪、侯清娥享有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金万豪公司是否存在对外债权未收回,并未在本案中查明,尚不足以认定公司财产因案涉协议而遭受损失;第二,即使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侯万豪、侯清娥,亦是公司行使经营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东利用此种交易安排变相抽逃出资,侵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依法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形式之一,车从明作为金万豪公司的唯一股东与案涉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案涉协议的约定,主张侯万豪、侯清娥向金万豪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刘智对侯万豪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车从明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司纠纷裁判观点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