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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 会计用语
2023-04-19 23:59

她们嘲笑我的善良,我想说福报是你平时所有善良的积累,还有人说、善良看不到摸不着、忙碌中忘记了善良,不择手段地、黑着心,也要完成自己的财务自由。

我认识这样一位父亲,他一米八的大个子、就像人们常说的那种,高颜值低智商,看上去很善良,实属听不懂人话、不知好赖。为了完成自己的财务自由,不择手段地让儿女替他完成。

老婆的话就是圣旨,他们第一个孩子只有八个月就送人了,带着老婆去外地生活,那么小的孩子,这俩口子也真够狠的。

这个男孩到了十六岁、才认祖归宗,回来后和这个家以格格不入了,这个男孩为了离开这个没有温度的家。做出了一个非常大胆的决定。

在他十九岁那年结婚了,女孩父母早逝,孤独的一个人生活,俩个同命相连的人走到了一起,女孩同情男孩的命运。

没有要任何彩礼,租了一个房子俩人就搬到了一起。男孩的母亲也是个铁公鸡,一毛不拔,女孩没家,结婚当天朋友送来的东西,也被铁公鸡给截留了。

女孩怕节外生枝,也没和她们计较。不了了之。没想到女孩的忍耐,被他们当成了理所当然。好在她们不在一起生活、女孩决心要把日子过好,让他们看看。

正如杨绛先生说的那样,宽容,是对自己的

涵养的修炼。偶尔计较、是告诉别人自己不傻,前者是格局,后者是底线,我有不伤人

的教养,但不是你伤害我的理由。

#今晚九点半#【#买奔驰被举报后发现侵占公司500万元#】身为快递仓库主管,不满足于年薪20万的他,抓住公司财务管理松懈的漏洞,通过更改单价、重复报账、截留费用等手段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近500万元!直至被人举报购买奔驰轿车后,因害怕被查处未经过公司辞职批准就离开公司回到了老家→快递仓库主管的不辞而别

【什么是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

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非法占有,不仅局限于占为己有,也可以把财物交给第三人,或者送给他人,甚至变卖毁坏都属于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和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有有很大区别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能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其非法占有行为使得原所有权人无法行使其各项权能,即损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例如在某案中陈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科长。1997年底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某花园小区而占用的市房管局商企房面积320多平方米。

陈某利用负责此项工作之机,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的面积在填报时减少,从中套取商企房一户,价值10万余元,用于个人出租牟利。

但陈某一直未就该公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未落在自己名下。该案中,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为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般是非法占有不动产的必要条件。

但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不敢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不能以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即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将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完全等同于民法上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是不妥当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定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了对物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某物的认定构成障碍。

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等手段,使公共财物脱离了产权人的实际控制,并被行为人实际占有、支配、使用的,即可认定为非法占有。

本案中,陈某虽未就其所截留的公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但因该截留行为系在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所有权人不可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致使该房已经实际脱离了房管局的控制,同时陈某实际控制和支配该房屋。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

再如,在某案中,王某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未征得上级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有关人员谎称总公司已批准其购买住房。

1997年1月,王某擅自用公司公款55万元,以本单位为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购买花园别墅一幢。2003年8月,在该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过程中,王某作为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故意向上级单位和法院隐瞒该幢别墅。

2003年11月,法院裁定该国有企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尝。该幢别墅一直由王某及家人居住至2007年12月。

案发后,上级单位才获悉王某擅自购买且隐瞒该幢别墅的事实。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排他性地占有国有单位房屋,即使没有变更权属登记,亦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既遂)。持续性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未变更权属的,虽然在规范层面难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确定为产权人,但其在事实上对公共财物形成了排他性控制,符合贪污罪(既遂)的法律特征。

从主观上看,王某擅自使用公款购买房屋供本人使用但不进行过户,附加向上级领导汇报时隐瞒公款使用情况申领支票时欺骗财务人员、上报公司资产时隐匿资产、个人及其家人长期占用房屋进行排他性地使用等事实,能够准确反映行为人步步为营逐渐侵占公共财产的主观目的,符合积极利用各种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志内容。

黑龙江专项整治“三资”管理突出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迪

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今年5月初到年底,对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省纪委监委在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取得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贪占挪用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违规违法占有集体资源等问题。

此次专项整治中,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和财务收支等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清理。省纪委监委建立“职能部门整治先行、纪检监察监督跟进、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机制,采取上下联动、提级监督、专项巡察等方式,围绕截留挪用、贪污侵占、虚报套取、坐收坐支农村集体资金,违规违法出售、出借、处置及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规发包、非法占有农村集体资源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背后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据介绍,为从源头上铲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省纪委监委将聚焦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制度漏洞、治理短板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及时通报曝光违纪违法问题,利用典型案例分岗分层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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