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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级会计补报名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会计报名时间)
2023-04-20 00:09

快看!广西这个公司破产,跟你的生活有关系吗?

2022年8月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内容是该院已经裁定受理了河池市生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了广西行于思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管理人。

【数罪并罚!广西一国企原董事长获刑16年6个月】

2022年12月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桂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何有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已扣押的何有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何有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何有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22年11月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有成利用担任中共柳州市鱼峰区委副书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柳江县委书记,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一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博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振川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入股国有控股公司、违规开展贸易、调整职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21年,何有成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等人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39.00426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宏桂集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广西宏桂汇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望公司)是宏桂集团于2018年11月设立的子公司。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是宏桂集团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2019年4月,宏桂集团将国威公司划转由汇望公司管理,原由国威公司管理的广西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利达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汽车队修理厂(后改制更名为广西汇望桂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政公司)同时划转由汇望公司直接管理。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有成在担任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为增加宏桂集团营收业绩、谋取私利,违反国有公司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权流转贸易的相关规定,同意莫焱管理的国威公司、汇望公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2018年7月,莫焱指示银利达公司、国威公司和桂政公司先后与詹建宙、李善军、宋冰等人实际控制的天津冠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0余家上下游公司开展所谓的平行进口汽车贸易,陆续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给上游公司,下游公司按照购车款使用时间乘以8.5%年化收益率加本金回款给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上游公司将国有资金转到詹建宙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至2021年8月,有10份合同没有按期回款。经鉴定,造成桂政公司国有资金损失7.2178687435亿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有成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何有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有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 涌

近日,广西来宾,一名男子因车子近光灯不亮,被警方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罚款200元。 该男子不服气,将价交警告法院:事情发生在白天,上明确提出警示,怎样影响车辆行驶安全。

(案例来源: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先生,男,1987年出世。 案发当日,谢某刚公路驾车出马路,遇到值勤警察检查了。

因为有驾驶证也没有喝酒,谢某不害怕查验,因此他找到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值勤的警察。 想不到,交警见完驾驶证后表示,谢某驾驶的车子存在安全性风险,谢某必须接受处罚。

谢某表示怀疑。 在执勤交警的解释下,谢某得知自己驾驶的车子左前近灯不亮,不符车辆标准规范,必须罚款200元。

谢某顿时纳闷。 事情发生时时间接近8点了,但是是7月份,天上仍然像在白天一样光亮。 对行车安全性导致了怎么样的危害?

因此,谢某签字确认后,一纸诉状将警察大队告上法院。 谢某认为:

第一,高速公路交警队没有权利惩罚自己。

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警察是一种特殊警察,只有惩罚高速公路上的违章行为,而不能惩罚一切违章行为。 比如,在道路交叉口闯红灯违章、交通警察有各施其责,不可滥用权力。

事发时,已经把车子驶出了高速公路。 值勤警察对于此事没有异议。 为何高速警察还能惩罚自己?

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求实事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特性、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换句话说,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事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明确处罚标准,而非对所有违反规定状况一概而论。

在本事件中,一侧近灯并没有照亮是事实,但事件发生时是大白天,彻底没有安全上的担忧。 值勤警察能够批评教育自身。 他们为什么要罚款呢?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处20元到200元以下罚款。

就是话说,法律规定的罚款不一定是200元,反而是一定的区间范围。 因为交警队直接对自己罚款,法律法规设定区间的罚款失去实际意义。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 .经典案例。 有网友认为谢某的诉讼费用不止200元,谢某显而易见较真。 但也有网友表示,即然法律法规谢某该有的权力,那样谢某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的确,网友们的建议有一定的道理。 终究彼此在不同视角,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呢?

2. 《有关明确高速公路高速收费站外公安交通权限的通告》规定:

高速公路收费200m范围之内道路的公安交通,由交警队公路主管部门负责。

事发时,谢某已离去高速公路,但坐落于匝道口上,范围超过200米,高速交警有管辖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前,理应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性技术性能,不可行车安全设备不齐全、零部件不符标准规范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

关于汽车的安全问题,法律也是有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要求:机动车辆前示郭灯、后示郭灯、侧郭灯、侧疏散指示灯、大拖拉机托车疏散指示灯、号码灯理应能与此同时打开和关掉; 汽车前照灯必须具有远光和近光变光作用。

本案中,谢某车辆近灯并没有亮,的确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交警对谢某罚款有法律法规。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罚款区间明确在20元到200元,可《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明确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处罚200元罚款。

因而,在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理应按照特殊规定惩罚,因此交警队惩罚是正确的。

4 .谢某辩解事发时间是白天,但近灯的功效不但用以车子照明灯具,还用以远近灯的转换。 因而,谢某觉得大白天没有危险是不合理。

5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诉求, 根据这个案例,提示阅读者,车子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查安全问题,避免安全隐患发生。

因此亲爱的读者们,大家觉得这件事情如何? 欢迎留言、评论、沟通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最烦的就是发酒疯的人//@以讼明法:广西柳州,几男子深夜喝酒撸串扰民,被警察带回派出所醒酒。无知的辅警用电工胶布缠住男子嘴巴,导致其窒息而亡。事发后,男子家人获赔219万,辅警被依法判刑! (案例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赵某家住广西柳州柳江区,为人豪爽开朗,闲暇无事时,便会邀几个好朋友一起吃饭喝酒聊天。 这一天夜晚,赵某约钱某、孙某一起来到街道夜市上吃夜宵,三人相谈甚欢,酒也越喝越多。酒兴上来之后,有些忘乎所以,手舞足蹈、高声喧哗,猜码划拳声一浪高过一浪。 附近都是居民小区,三人的声音让他人无法安然入睡,一些居民伸头看到楼下的他们喝了很多酒,也不敢上前招惹和劝阻,只好选择报警求助。 附近的派出所接警后立马出警,在现场,三人借着酒劲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耍起了酒疯,用污言秽语和肢体动作对警察进行挑衅。 眼看多次规劝无果,警察只好将三人带离现场,逮回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此时已是凌晨一点多了! 在派出所内,赵某和钱某依然借着酒劲大声喧哗、不听指挥。无奈之下,辅警覃某心生一计,他与同事简单商量后,找来电工胶布,将赵某和钱某的嘴巴缠绕起来,想让他们能够闭嘴。 可二人也真是喝醉了,虽然嘴巴被缠住,竟然还能够从嘴里发出闷哼的声音与对方交流。覃某多次制止无效后,喊来同事将钱某和孙某带离该房间,想着二人分开后,就不会相互逞能吹牛了。 可是即使赵某一个人待在屋子里,他仍旧是大声喊叫,闹个没完。为了在深夜里能有一丝清静,覃某继续用电工胶布对赵某的嘴巴进行缠绕加固,让他发不出声音来。 这一招还挺管用,看着赵某不再吱声,覃某便在自己的工位上玩着手机。 凌晨三点钟左右,覃某的同事过来交班,发现赵某双眼紧闭、脸色绯红,头部往后仰着,一动也不动。他用手拍了拍赵某的肩膀,没有任何反应,紧接着又探了一下呼吸,发现十分的微弱。 两人这才知道出了大事,于是立即松开了赵某嘴上的胶布,并向值班民警和领导报告。 虽然第一时间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仍旧无力回天,赵某当晚便死在了医院中。 经法医鉴定,赵某符合因急性乙醇中毒,因他人用胶布缠绕封堵嘴巴,导致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五雷轰顶的辅警覃某知道犯下了大错,一番思索之下,决定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讼明法 ) 1、覃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首先,覃某和赵某无冤无仇,没有杀害赵某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覃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在法律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必须有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成立的前提。 另外必须有过失行为,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盲目自信等。像本案中的覃某,主观上是想赵某安安静静地醒酒,但他盲目用胶带封住醉酒赵某的嘴巴,没有考虑到这可能导致赵某死亡。 最后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从法医鉴定结果来看,赵某正是因为嘴巴被封,被呕吐物堵塞窒息而死。 所以赵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2、覃某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覃某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节,所以量刑幅度在3年到7年之间。 3、覃某有哪些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上报,并拨打120对赵某进行抢救; 其次,在认识到自己犯事后,覃某能够主动向所属派出所投案自首,审讯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经过; 最后,经过单位协商后,赵某的家属获得了219万的国家赔偿,并对覃某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书。 综合以上所有,最终法院判决覃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4、面对醉酒人员,应该怎样帮助醒酒? 饮酒过度会发生酒精中毒,醉酒者会人事不知、昏睡呕吐,严重的会发生窒息、深度昏迷,甚至是死亡。 我们应该首先检查醉酒者有无呕吐情况,有呕吐物要及时清理干净,避免堵塞气管,必要时要实施口对口心肺复苏抢救。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弄一些茶水、果汁、白糖水等,稀释酒精浓度,帮助尽快醒酒。 遇到紧急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应该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2022生机大会# #律师来帮忙# #柳州头条#

以讼明法

广西柳州,几男子深夜喝酒撸串扰民,被警察带回派出所醒酒。无知的辅警用电工胶布缠住男子嘴巴,导致其窒息而亡。事发后,男子家人获赔219万,辅警被依法判刑! (案例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赵某家住广西柳州柳江区,为人豪爽开朗,闲暇无事时,便会邀几个好朋友一起吃饭喝酒聊天。 这一天夜晚,赵某约钱某、孙某一起来到街道夜市上吃夜宵,三人相谈甚欢,酒也越喝越多。酒兴上来之后,有些忘乎所以,手舞足蹈、高声喧哗,猜码划拳声一浪高过一浪。 附近都是居民小区,三人的声音让他人无法安然入睡,一些居民伸头看到楼下的他们喝了很多酒,也不敢上前招惹和劝阻,只好选择报警求助。 附近的派出所接警后立马出警,在现场,三人借着酒劲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耍起了酒疯,用污言秽语和肢体动作对警察进行挑衅。 眼看多次规劝无果,警察只好将三人带离现场,逮回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此时已是凌晨一点多了! 在派出所内,赵某和钱某依然借着酒劲大声喧哗、不听指挥。无奈之下,辅警覃某心生一计,他与同事简单商量后,找来电工胶布,将赵某和钱某的嘴巴缠绕起来,想让他们能够闭嘴。 可二人也真是喝醉了,虽然嘴巴被缠住,竟然还能够从嘴里发出闷哼的声音与对方交流。覃某多次制止无效后,喊来同事将钱某和孙某带离该房间,想着二人分开后,就不会相互逞能吹牛了。 可是即使赵某一个人待在屋子里,他仍旧是大声喊叫,闹个没完。为了在深夜里能有一丝清静,覃某继续用电工胶布对赵某的嘴巴进行缠绕加固,让他发不出声音来。 这一招还挺管用,看着赵某不再吱声,覃某便在自己的工位上玩着手机。 凌晨三点钟左右,覃某的同事过来交班,发现赵某双眼紧闭、脸色绯红,头部往后仰着,一动也不动。他用手拍了拍赵某的肩膀,没有任何反应,紧接着又探了一下呼吸,发现十分的微弱。 两人这才知道出了大事,于是立即松开了赵某嘴上的胶布,并向值班民警和领导报告。 虽然第一时间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仍旧无力回天,赵某当晚便死在了医院中。 经法医鉴定,赵某符合因急性乙醇中毒,因他人用胶布缠绕封堵嘴巴,导致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五雷轰顶的辅警覃某知道犯下了大错,一番思索之下,决定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讼明法 ) 1、覃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首先,覃某和赵某无冤无仇,没有杀害赵某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覃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在法律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必须有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成立的前提。 另外必须有过失行为,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盲目自信等。像本案中的覃某,主观上是想赵某安安静静地醒酒,但他盲目用胶带封住醉酒赵某的嘴巴,没有考虑到这可能导致赵某死亡。 最后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从法医鉴定结果来看,赵某正是因为嘴巴被封,被呕吐物堵塞窒息而死。 所以赵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2、覃某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覃某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节,所以量刑幅度在3年到7年之间。 3、覃某有哪些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上报,并拨打120对赵某进行抢救; 其次,在认识到自己犯事后,覃某能够主动向所属派出所投案自首,审讯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经过; 最后,经过单位协商后,赵某的家属获得了219万的国家赔偿,并对覃某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书。 综合以上所有,最终法院判决覃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4、面对醉酒人员,应该怎样帮助醒酒? 饮酒过度会发生酒精中毒,醉酒者会人事不知、昏睡呕吐,严重的会发生窒息、深度昏迷,甚至是死亡。 我们应该首先检查醉酒者有无呕吐情况,有呕吐物要及时清理干净,避免堵塞气管,必要时要实施口对口心肺复苏抢救。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弄一些茶水、果汁、白糖水等,稀释酒精浓度,帮助尽快醒酒。 遇到紧急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应该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2022生机大会# #律师来帮忙# #柳州头条#

快看!桂林这个酒店破产,跟你的生活有关系吗?2022年12月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内容是该院已经在2022年10月8日受理了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时,同时指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02年,广州一女护士趁男医生不注意,将一针筒不明液体注射进他体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法庭上女子竟大笑道:“我只是跟她开个玩笑而已。”

女护士名叫周华,出生于1960年,四川重庆人,在那个大专生都很吃香的年代,周华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本科。

求学期间,她接受了专业的护士培训,1999年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广西桂林市第七人民医院成为了一名护士。

第二年,医科大学毕业的李仁强也来到了此医院推拿科当医生,与周华成了同事。

李仁强为人热情,有同事请求他给自己按摩放松时,只要不忙,李仁强都不会拒绝,所以,同事们都很敬重他。

一天,周华来到李仁强的办公室,请他给也自己按摩按摩,此时的李仁强正忙:“你先稍微等一下,我先给病人治疗。”

等了好一会,周华显然有些烦躁,等李仁强出来后,因为内急,他先去上了个厕所,回来再给周华按摩,但周华却认为他是故意的,等按摩完后没好声没好气地说:“你最好别有事求我。”

没想到自己帮忙还帮出错来了,周华有些苦恼,但也没多想。

2002年10月23日,忙了一整天的李仁强好不容易有个休息的空,这时一个关系不错的同事请求他给自己按摩按摩,李仁强没好意思拒绝。

正当李仁强在推拿房给同事做按摩时,意外发生了。

周华手里拿着一根注射器,鬼鬼祟祟走到李仁强身后,一下子扎进了他的后脖子上,将不明液体快速打进了体内。

李仁强只觉脖子上一阵刺痛,回过神来看到周华丢下针筒跑掉了,李仁强追上后询问他给自己打了什么,周华只是笑呵呵地说:“你别紧张,只是开个玩笑,那是一个空针筒。”

可李仁强能明显感受到有液体注射进来,他没再追问,而是跑进了主任办公室。

此时,脖子上小针孔附近的皮肤已经开始发黑,主任顿感大事不妙,马上安排医生对李仁强安排了急救。

主任找到周华,询问针筒里装着什么,刚开始周华解释说只是轻轻掐了一下李医生,后来又改口说注射的是空针筒。

主任显然是不相信周华的说辞的,主任在推拿房找到了那个可疑的针筒,并把它拿到了化验室检测。

检测结果出来后,还是震惊到了主任,针筒有毒,虽然不能分辨病毒的种类, 但主任知道这东西有剧毒。

主任马上报警,并将李仁强转到了附近一家条件更好的医院接受治疗。

想要精准救治李仁强,必须要先弄清他中的什么毒,对于此事,周华闭口不谈。

没有办法,警方只能搜查其办公室,最终,在周华抽屉的发现了一包老鼠药——“闻到死”。

经对比,李仁强体内的病毒和这个老鼠药是一种,这将给医生的救治提供很大的帮助,但是,李仁强这时候已经不行了。

2002年11月8日,李仁强面色惨白,全身的皮肤开始囊肿,伤口处不断渗血,止都止不住,最终,因多器官衰竭而死。

李仁强去世后,其家人将周华告上了法庭,面对法官的询问,周华总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周华表示,自己与李仁强无仇无怨,之所以下毒,只是开个玩笑。

真的只是开玩笑吗,警方显然是不相信周华的说辞的,据调查,警方认为周华之所以下毒,是因为她感觉医院对她不公平。

原来,案发前一段时间,医院里出了一个买房子优惠政策,正当周华拿着三万块钱准备交房款时,相关人员却表示周华工龄不够,无法享受这次待遇,从那以后,周华心中就充满了怨恨,最后,她又因为李仁强没有第一时间给自己按摩,便对李仁强起了杀心。

2003年5月23日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对“护士毒针杀死医生”一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周华故意杀人罪,死刑,周华提出上诉被驳回。

2006年,周华被以注射的方式执行了死刑。

生命是宝贵的,周华的死不能换来李仁强的生,只希望社会上能少一些极端的人,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编辑:凡友

【张向斌:出卖国家20年,泄密5200多份情报,从一名优秀翻译人才,沦落为叛国者需要多久?】

“张向斌犯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2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向斌死刑。

张向斌到底是何许人也?他因何事被判处死刑?

1970年出生的张向斌,从小家境贫寒让他知晓了读书就是自己唯一的出路,所以张向斌从小就十分刻苦努力地学习,高考如愿考上了外国语学院。

1992年张向斌从外国语学院毕业,因为大学期间成绩优异,张向斌经老师介绍进入我国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张向斌深知进入社会才是自己人生的起点,所以张向斌参加工作之后更加刻苦努力,这也让他受到了上司的赏识。

1996年,张向斌被上级派往某国常驻,本来上级将这项任务交给张向斌是因为张向斌的工作能力突出,是上级信任张向斌的表现。但组织上没有想到,张向斌不但辜负了这份信任,还同他国间谍勾结出卖国家机密。

张向斌到达某国后不久,就结识了A某等人。A某等人自称某国的外交部人员,因看到张向斌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基于国际人道主义所以特意想帮助他。

但实际上,这些都是A某等人的借口,因为他们其实是该国的间谍情报人员,接近张向斌就是为了从他这里得知我国的机密资料。

之后的日子里,A某等人十分热心地帮助张向斌解决生活上的问题,还会帮助他提高外语翻译能力。一来二去,张向斌同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加亲密,双方也从之前的公务关系转变成为比较亲近的朋友。

后来,A某等人感觉到时机差不多之后,就向张向斌表示,如果他能为A某等人提供一些中国的国家机密,A某等人将为他奉上不菲的报酬。

显然,A某等人此时已经在张向斌面前暴露出了自己的真面目。

作为一名中国人,张向斌此时的做法应该是坚定地拒绝A某等人,并将A某等人的所作所为上报给国家,由国家派遣专业的人员进行处理。但张向斌却没有这么做,他被A某等人许的报酬诱惑了,他答应为A某等人偷窃国家机密。

在张向斌看来,他努力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到更多的钱,让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现在有捷径可走,为什么要拒绝呢?

可是被利益迷花了眼的张向斌忘记了,这不是一条捷径,而是一条背叛国家的不归路,路的尽头不是美好的生活,而是无底的深渊。

刚开始张向斌还有所顾忌,他不敢将国家重点机密出卖给A某,只敢将一些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机密文件经过翻译之后出卖给A某。而且他在向A某等人传递我国机密情报的时候只以口头的方式进行传递,不会留下任何纸质的资料作为证据。

但当张向斌的账户中渐渐被汇入一笔笔的巨额款项之后,张向斌的胆子越来越大,他开始肆意地挥霍账户中的资金,日日沉浸在风花雪月中,多次出入娱乐场所,甚至还参与嫖娼活动。

渐渐地,账户里的资金已经无法支撑张向斌奢侈的生活,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玩乐,张向斌已经失去了作为一个中国人的底线,他开始窃取更多的国家机密出卖给A某等人。曾经的天之骄子翻译官,就这样变成了一个出卖国家的叛徒,不免让人叹息。

为了让张向斌更加死心塌地为他们做事,该国还不惜让自己国家的多名女官员同张向斌发生关系,甚至这些女官员还为张向斌生下了两个私生子。

私生活混乱、出卖国家机密、私生子的性命,这些都成为了A某等人威胁张向斌的把柄,从此以后张向斌再也没有回头路可走,他只能继续为A某等人出卖国家机密。

2008年,张向斌向单位递交了辞呈。难道张向斌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吗?

不,恰恰相反,他想利用这个机会窃取更多的国家机密。

在张向斌正式辞职之前,他从办公室的电脑以及公共网络中窃取了多份机密资料,准备随后非法携带至国外。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局成功逮捕张向斌。经过工作人员的侦查,他们在张向斌的电脑及U盘中发现了5200余份情报。

2019年2月,张向斌被判处死刑,他最终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和平年代间谍无孔不入,我们更应该提高警惕,特别是处在国家重要岗位和领域的科学家、工作人员!

【广西桂林荔浦鹦鹉案进度】

大家好!我是广西桂林荔浦鹦鹉案的当事人,终审已过,申诉再审,广西桂林中级法院受理审查(4.29一7.29)三个月,下一阶段是立案审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下一步向广西自治区高院申诉……

“还要脸不!母亲在世时不管,去世了又来争遗产?”广西柳州,戴女士因年老病重,亲生儿子却不愿尽孝。无奈之下,戴女士找到了前夫蔡先生。约定由蔡先生照顾其生活起居,戴女士则将其房产赠与蔡先生。谁知戴女士去世之后,那个曾经不管不问的亲生儿子却跳了出来,要求继承该房产。(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戴女士的婚姻生活挺不幸的。早年间与庞先生结婚,并生育了儿子小庞。但几年之后,庞先生便因故去世。戴女士含辛茹苦地带着年幼的小庞,并将其抚养成人。

之后戴女士又与蔡先生相识并登记结婚,但没过几年,二人又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期间并未生育子女。

离婚不久后,戴女士因病长期卧床,身体状况很差,需要有人陪护照顾,而且看病治疗花费很大。虽说戴女士之前的自建房拆迁之后,获得了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还有20多万的补偿款,但这钱也花得差不多了。

都说养儿防老,于是戴女士希望儿子小庞能够照顾自己。但小庞却对戴女士不予理睬,既不陪护照顾,也不愿承担其日后所需的医药费用。这令戴女士十分寒心。

眼看着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戴女士也是没有别的办法了,只得向前夫蔡先生求助。按理说,双方已经离婚了,蔡先生也不再负有夫妻之间的帮扶义务。

戴女士提出,如果蔡先生愿意帮忙照顾自己,那么自己的这套房产则赠给蔡先生所有。双方协商一致后,便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蔡先生负责照顾戴女士,在戴女士百年之后,房产归蔡先生所有。为了确保其法律效力,双方还委托了律师进行了见证。

没过多久,戴女士因病去世。蔡先生妥善处理了后事之后,便拿出了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戴女士的这套房产。可此时,小庞却蹦了出来,“我是戴女士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你凭什么要房子?”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蔡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戴女士的房屋。

蔡先生诉称,戴女士生前因无钱治病,又需要有人陪护照顾,可儿子小庞却不理不睬,于是便与戴女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而且还有律师见证。按照协议内容,自己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继承该房产。

小庞却辩称,戴女士去世后,自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该房屋,自己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理应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至于蔡先生主张的这个遗赠扶养协议,小庞认为该协议无效。首先,该协议的签订并非戴女士的真实意思,而是因为当年继续看病用钱,找到了蔡先生求助。

可蔡先生当时并不打算帮助戴女士,无奈之下,戴女士才被迫与其签订了该协议。这明显是受迫情况下的不自愿行为。

另外,该协议的权利义务也明显不对等。小庞说,这套房产价值足有百万,而蔡先生扶养照顾戴女士也就一年的时间,花费也不过几万块钱,如果由其享有了百万价值的房产,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该条明确了继承过程中的遗产处理顺序,即遗嘱继承或遗赠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只有在没有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时,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就是,蔡先生与戴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么蔡先生自然有权继承该房屋。

法院认为,戴女士与蔡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在律师见证下所签订,足以认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合法有效。

至于小庞提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在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愿时,才有必要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进行评析。

如果双方均是自愿签订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并非评价协议效力的要素,属于当事人自我处分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协议效力。

法院还指出,小庞作为戴女士的亲生儿子,在母亲患病的情况下,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其却拒绝履行任何赡养、照顾义务。反而在母亲去世后,又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继承遗产,既无法律依据,也不为人伦道德所容许。

最终,法院判令蔡先生与戴女士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蔡先生有权依据该协议约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小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创作挑战赛#

“掐她脖子的时候我没想杀她!”近日,广西柳州,蒙某因裸贷无法偿还,为了9800元而掐死室友并制造火灾现场假象。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和放火罪判处死刑!

27岁的蒙某是柳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的员工,期间多次网店创业失败,导致负债累累。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困难,蒙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全部透支,并开始从各种平台申请网络贷款。

随着贷款不断到期、逾期、催债,蒙某的亲朋好友也不间断地接到电话轰炸式的催债电话。蒙某一时间根本没有能力去偿还这些利息为百分之十、乃至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网络贷款。

她只有拆西墙补西墙,不停地寻找新的平台申请贷款,拿着新申请出的贷款去还掉之前的贷款。其中更是从某平台申请了5000元的裸贷。而这些贷款利息就像雪球般的越滚越多,窟窿越来越大。

2021年7月21日10时许,蒙某再次接到催债公司的电话,她便在宿舍内向阿娅借钱,阿娅也了解蒙某的经济状况,考虑到如果借出去很有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便不同意借钱给蒙某。

此时的蒙某突然心生歹意,一把掐扼阿娅颈部。

“我当时没想杀死她,我只是想让她把钱借给我”几近癫狂的蒙某缓过神时,阿娅已经窒息死亡。蒙某慌慌张张逃离了现场,就在她发现自己也无处可去之时,蒙某定了定神,两次乘车回来拿走了阿娅的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凭借回忆阿娅的密码,从其银行卡中转走9800元。

次日早晨9时,蒙某再次返回案发现场, 放回阿娅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并将厨房食用油倾倒在藏尸阿娅的床铺及现场,用打火机点燃床铺后离开,想制造发生意外的假象,但因为燃料有限,火势未能蔓延。

案发后,蒙某于24日1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蒙某构成抢劫罪和放火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责令其向阿娅近亲属退赔财物损失1.122万元,并赔偿丧葬费4.3056万元。(素材来自澎湃新闻)

为了9800元去杀人还毁尸灭迹?实在不值得!

1、有的网友问:为什么不判故意杀人罪,而判处抢劫罪?

那是因为抢劫罪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此情节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抢劫罪=为了取财的主观+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蒙某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使用了杀人的方法获取财物,如果单单评价为故意杀人罪,那么获取财物的行为就没法评价。而抢劫罪已经涵盖了杀人的行为,所以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2、为什么不定蒙某盗窃罪呢?

蒙某在阿娅死亡之后,确实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但是其先前杀人的主观是为了图财,杀人只能作为手段。而不是在阿娅死亡之后,蒙某才具备了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所以不应该定蒙某盗窃罪。

3、蒙某不要是为了毁尸灭迹才放火的吗?为什么还要定放火罪?

原则来说,有几个主观意图就应该定几个罪名,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蒙某在实施完抢劫之后,又重新有了新犯罪意图,那就是毁尸灭迹,如果阿娅的尸体是在郊外被点燃,那么还真可能不能定罪,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但是本案中点燃尸体的地方是在宿舍内,宿舍属于公共场合,周围是有其他人员居住的场所,这种点火的行为随时有夺取不特定人群生命权和财产权的可能。所以这种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予以认定为放火罪。

另外值得一说的是:司法实践中,火势脱离放火的媒介物,便可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为放火罪的既遂,而不论重大公私财产是否被烧毁。本案中打火机点燃床铺后,床铺可以独立燃烧,不需要其他财物是否被烧毁。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放火罪既遂。

近年来,我国针对非法放贷的行为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朋友办理贷款时,一定要看清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同时对于“裸贷”这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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