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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纳税实务学到了什么)
2023-04-20 00:12

税收政策

共享财税实务

支付个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如何入账?如何税务处理?

05:50

税二企业所得税总共35讲,总算看完了第9讲了。

后面个税17讲,国际税收9讲,剩下小税种每章一两讲的还好。

加快进度把税二基础班搞定了,好开始税一和实务的。

压力山大[捂脸]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学习完毕,

这三天只要有时间就抓紧时间听课,

之前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有接触,

比较熟悉,因此学得也较快。

#会计# #财经# #税务师#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和税务师考试《税收实务》中,遇到一处难点也是重点,到现在才搞清楚,它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部分资产转让所得的计算以及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应的公式是: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式看起来有点别扭,咱们节选一个案例来理解一下:

甲电子科技公司是由乙投资公司出资7200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甲所有者账面价值8000万,公允价值9000万。

丙电子集团公司计划收购甲公司全部股权,支付本公司股票4000万股(面值1元,市场价值2元)和1000万现金给乙投资公司,从而取得甲公司100%的股权。假设该收购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改变实质性经营。请分析被收购公司股东乙公司和收购企业丙公司的财税处理问题。

1.判断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满足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及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条件

②乙投资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超过50%的比例限制

③股权支付÷交易支付总额=(2*4000)÷9000=89%大于85%

以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2.被收购公司股东乙公司的财税处理

①乙公司会计处理

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4000+1000)-7200=18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8000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7200

贷:投资收益1800

②税务处理

由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应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9000-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7200)×(非股权支付金额1000÷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9000)=200(万元)

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原有计税基础7200×股权支付比例8/9=6400(万元)

非股权支付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③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股权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栏

第四列账载金额1800万

第五列税收金额200万

第六、七列纳税调整金额–1600万

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企业重组”

第一列账载金额1800万

第二列税收金额200万

第四列调减金额1600万

3.收购企业丙公司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甲9000

贷:股本4000

贷:银行存款1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00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6400万加上非股权支付(1000万)之和7400万确定,将来股权投资转让时可以税前扣除。

利用税收洼地的,注意了!依法查处了!

还敢用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避税吗?

更有人还利用他们来自己的企业开发票偷逃税款?

本来缴纳1元的事情现在被查轻轻地处罚了一下与滞纳金就远远大于2元的了!

还有永远不要相信什么纳税筹划的大神了!各位纳税筹划的大神也注意一下不要把自己整进去了,你看看这位大神就被立案调查啦!

#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近期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有人开始动了歪念头,比如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5号文件对小规模纳税人原来3%的免征增值税,有人就想成立这样的企业来进行给自己的公司开发票从而减少纳税等不法行为就出现了,或者有人利用自然人代开等方式进行虚开!

千万别虚开,一定要据实开具,符合四流一致与商业实质,不得利用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与核定征收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虚开发票!否则虚开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超过一定的金额就会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今天给各位在这里提个醒,千万不要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力度大,可以随便开!切记切记,据实开具发票!看看以下的文件就知道了!严厉打击利用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自然人虚开发票!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级会计实务-多选】#会计##中级会计##每日一题#

在选择记账本位币时,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

A、纳税使用的货币

B、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

C、注册地使用的法定货币

D、主要影响商品销售价格以及生产商品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

湖北省2022年高考录取分数线及一分一段表公布

湖北省2022年高考成绩及招生分数线发布:本科首选物理409分,首选历史435分。目前全省可能的高分数(更新中)

重磅来袭:【经济犯罪108个罪名定罪量刑、疑难问题与典例解读】5折特惠中!

法律名家讲堂特别上线了由陈洪兵律师录制的视频课程《经济犯罪108个罪名办案实务精要》。课程详细讲解了每一个罪名的立法主旨、定罪、量刑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详解司法实践中500多个疑难问题,抽丝剥茧,层层分析,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与适用。

 

课程内容: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讲师介绍: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2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5篇。

 

独立出版《共犯论思考》《中立行为的帮助》《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等专著7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省社科基金等课题7项。

 

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10人);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6年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8人);“法学学科最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17版)“(全国法学一级学科第131名、二级学科刑法学第17名);2015-2017年度连续三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CLSCI论文高产作者称号;2015-2019年度连续五届荣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十大优秀(影响力)作者”称号;荣获高引用作者称号(2015-2016年发文被2017年引用在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引用率排名第六);(2006-2018)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期刊论文排行榜(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排名第34名,江苏第2名,全国刑法二级学科排名第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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