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粉丝聊天“泄密”,主播竟要赔钱?】主播与粉丝聊天互动,竟会违反保密义务?主播与公司,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网络主播纠纷典型案例。导报记者选取其中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供主播和经纪公司借鉴。
案例1 主播与粉丝聊天互动,竟会违反保密义务?
2021年5月,谢某与X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由X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就谢某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艺人经纪合同》签订后,谢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与其他主播以团播形式直播。2021年7月至9月,X公司向谢某累计支付收益218305.89元。合作过程中,X公司为提升谢某的知名度,向运营人员支付工资63086.54元,向包括谢某在内的团播团队投入平台虚拟货币价值5500元,投入设备、服装等款项16692元。
2021年10月14日,X公司与谢某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信息、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2021年10月,谢某与粉丝即案外人员在直播平台互动聊天中,提及X公司其他主播与粉丝的互动、其他主播的业绩及部分工作、生活等情况。
X公司表示,谢某向粉丝披露X公司其他主播的个人隐私,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谢某承担当月报酬的 3倍作为违约金即169177.62元。
谢某则认为,主播本就是通过直播时的聊天互动与粉丝建立亲密关系,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约定也不属于《保密协议》的调整范畴,此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应担违约责任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与谢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保密协议》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义务等事项,谢某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行业特殊性,有关其他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收益情况属于应保密范围,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谢某理应遵循诚信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谢某与粉丝的对话内容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额的认定,谢某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X公司也未能对谢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说明,故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等因素,最终酌定谢某应向X公司支付当月收益56392.54元作为违约金。
案例2 主播与公司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2日,陈女士与S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接受S公司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合作范围、签约费用、分成比例,及包括陈女士直播时长等在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之后,S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了10000元签约费,陈女士开始在指定平台直播。然而,2021年12月4日至21日期间,陈女士多次无故停播,且多次直播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2021年12月22日后陈女士彻底停播。
S公司认为,陈女士无故停播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向S公司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陈女士则辩称,其与S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擅自停止直播,主播应赔违约金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首先,《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同目的系S公司与陈女士就开展网络主播演艺事业进行合作,而非建立劳动关系,在S公司工作人员与陈女士的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中,陈女士也认可双方为合作关系;同时,S公司并未限定陈女士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陈女士也不需要遵守S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陈女士的直播行为不属于代表S公司开展的职务行为,《合作协议》中的直播时长、特定平台直播、其他直播要求及直播收益支付等,均属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此外,陈女士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如社保缴交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用于证明其为S公司员工。
关于陈女士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陈女士擅自停止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综合酌定陈女士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6683元;同时,判决陈女士应返还S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签约费,及S公司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厦门身边事##主播##网络主播#
编辑 | 张贤计 来源 | 海峡导报
12.《论语.八佾》第二十二章
【子曰。管仲之器小哉。或曰。管仲俭乎。曰。管氏有三归。官事不摄。焉得俭。然则管仲知礼乎。曰。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知礼无失,堪称大器!
孔子看问题非常客观,
在这里他批评管仲,
在后面《论语》里又有赞叹管仲,
就是前面讲的,
“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
这是因为子贡疑惑,向孔子请问,
他认为
“管仲是一个非仁的人”,
不是仁者,他不仁。
因为子贡让为,
齐桓公杀了管仲所辅佐的公子纠,
为什么公子纠死了以后,
管仲不能像召忽那样去自尽,
为公子纠而死?
却反过来辅佐公子纠的敌人,
辅佐齐桓公,
这样的人还能算是“仁人”吗?
子贡问了孔子,孔子就解答,
说管仲辅助齐桓公,
建立盟主的功绩,
主要是率领诸侯尊重周天子,
使天下安定、万民受福,
所以,
“管仲也能称为是仁人”!
孔子是“从他的功勋”来评论管仲,
他的功勋一是辅佐桓公安定天下,
这是当时的贡献;
真正更大的功勋,
是他能维护
“以仁为本的中华文化”,
维护周朝传下来的道统,
不至于使非礼非义的夷狄外族,
把中华文化给杀掉,
使天下后世人民都受其恩赐。
就这一点功勋而言,
孔子认为管仲也是仁人。
所以说“微管仲”,
“微”当“无”字讲,
没有管仲,
那我们现在都得披着头发。
真正有文化的人,
如儒家古代都是结着发髻的,
不会披头散发,
只有那些不懂得礼义文化的人才披头散发。
所以说如果没有管仲,
我们现在可能都披头散发,
像那些夷狄外族的人一样,
在左边扣扣子。
可见得,
“孔子的着眼是天下人民”!
以大公的思想来立论。
评论人,他是
“以公而不取私”,
“以大而不取小”,
这是儒家论人论事的准则。
但是说管仲十全十美,
他是个贤人,
是个大器量的人,
孔子就不同意。
评论管仲本人,
孔子是很客观的。
《道德经》第22章:“少则得,多则惑。”
我们常说“大道至简”,反过来就是“小道至繁”。跟孩子讲道理,有时候讲得越多孩子跑开得越远;企业中,规章制度越繁琐,员工践行程度反而越低。这就是“多则惑”。
因此,要学会做减法,不断去除纷繁的枝蔓,才能看到事物的本质,找到那条直指人心的关键路径。依道而行,才会有简约,集中精力打透一个点,才会有“少则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