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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00:30

天津市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启动,涉及这些单位

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从8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参加人员包括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监狱局、市戒毒局机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

天津市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以“七不” 厉势解决“七不”问题

●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从8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教育整顿范围市级政法机关

●“七不”问题:不忠、不公、不廉、不敬、不为、不能、不实

●“七不”厉势:重拳出击不手软、动真碰硬不留情、依纪依法不袒护、问题线索不放过、政策执行不松动、深挖彻查不退缩、兑现承诺不失信

《天津日报》今日报道: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记者从17日我市召开的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上获悉,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从8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参加人员包括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监狱局、市戒毒局机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

根据《天津市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此次教育整顿聚焦我市政法队伍中存在不忠、不公、不廉、不敬、不为、不能、不实的“七不”问题,以“重拳出击不手软、动真碰硬不留情、依纪依法不袒护、问题线索不放过、政策执行不松动、深挖彻查不退缩、兑现承诺不失信”的“七不”厉势,开展政治整肃、筑牢政治忠诚,开展纪律整饬、清除害群之马,开展作风整顿、整治顽瘴痼疾,开展能力整训、弘扬英模精神,做到提神、提质、提气,促进市级政法机关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

开展第二批教育整顿,并非第一批教育整顿已“收场”,《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有机衔接,对第一批教育整顿结束时没有完成的顽瘴痼疾整治任务、已经挂牌但没有突破的案件线索,延伸至第二批教育整顿持续推进;对第一批教育整顿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通过第二批教育整顿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加以解决。

“以人民为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此次教育整顿延续第一批教育整顿做法,坚持群众路线、开门搞整顿,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教育整顿成效的“标尺”。《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征求“两代表一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群众呼声在教育整顿中有回应、群众意见在教育整顿中得解决,通过公布顽瘴痼疾整治清单、教育整顿成果等方式,做到教育整顿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以执法司法为民的新形象新面貌取信于民。

背景链接——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分两批进行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分两批进行,首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

天津市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范围为区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全市各监狱、戒毒所的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不包括警务辅助人员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监狱要结合专项治理,延长到10月底。

来源: 津云·津报观察工作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否应当依职权主动做出恢复股权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公司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其在第三人宝利亚公司的股东地位及投资比例。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申请人不具有恢复股权登记的职责,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主动恢复股权登记于法无据。其次,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二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确认“霍某与高某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是该判决主文同时驳回了高某要求“判令霍某祥、霍某春、宝利亚公司返还高某在宝利亚公司20%的股权,由第三人宝利亚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并在该判决“本院认为”中指出“因上诉人高某没有履行宝利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不应享有原审第三人宝利亚公司股东权益。其应在依法定程序补缴相应注册资本后,再向原审第三人宝利亚公司及其他股东主张相应权利。”因此,高某依据该民事生效判决,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主动做出恢复股权登记,与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结论相悖。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登记驳回通知书》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津行申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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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邢国友

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邢国友(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国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邢国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公告】地点: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房屋拆迁,时间:2021年3月26日#征拆刘可心律师# #天津# #天津身边事# #天津头条#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钱雪梅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钱雪梅(曾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党委书记)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我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雪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男子打死女同事被判15年 法院回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凌晨通过官方微博“津法之声”就崔某故意伤害一案发声:我院注意到有关舆论对我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关注。我院将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如何评价本案?

【陈律说法】

1、天津市高院的回应是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已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是否决定再审则有待案件的审查结果,如果本案没有出现明显的事实认定的错误或者程序错误,则大概率不会再审。

2、 关于质疑打死女同事仅判15年有期徒刑的,这倒不见得必然属于量刑畸轻。

首先,本案的定性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非故意杀人;

其次,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感情纠纷,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得而知,得看案卷;

最后,本案的被告人被认定为自首,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空间。

如果上述认定都是合理的,那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也属于正常的量刑。

3、本案中有争议的是程序的问题:一审的管辖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关于这点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为所谓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由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预判的,办案人员认为可能才会向中院提起公诉,而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也会进行初步的审查,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可能”而检察院认为“不可能”,基层人民法院还是有权利把案件的管辖移交至中院的。

本案中,检察院和基层法院的预判都是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事实上也确实只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因此,在程序上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4、本案争议更大的一点是侦查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办理了监视居住,而犯罪嫌疑人在办理监视居住两天后和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其全部财产划给了前妻,从而导致刑附民的赔偿变成一纸空文。

这点得一分为二来说,首先,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必须得符合相应的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应是身体有疾病,关于这点,需要高院去审查其办理取保候审是否是符合条件的。

至于办理监视居住两天后就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个倒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按照规定,离婚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场才能办理,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做到在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呢?这点是特别需要查明的。

5、本案中的被告人通过办理离婚手续恶意转移财产在民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我建议被害人家属主动提起撤销之诉即可,被害人家属的诉求还是要明确,到底是觉得判轻了不公平?还是没有拿到赔偿款不公平?如果是前者需要提起申诉或提请抗诉,如果是后者则应另行起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李建中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日前,天津市体育局原副局长李建中(曾任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主任)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我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12309

【一中院到和平法院调研审判监督工作】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吕洪宁带队到和平法院就审判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平法院副院长王其颖、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铭,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干警参加。座谈会上,吕洪宁就2020年和平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双方围绕审判疑难问题、程序适用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交流讨论。吕洪宁就下一步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和业务素养。二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三是强化类案检索,保证案件审理效果。四是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市三中院:加强党史学习成果,为社区居民上好防范课

 

为增强党史学习教育效果,深入践行群众路线和群众方针,3月1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党支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干警到辖区某社区开展反电信诈骗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为社区居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活动中,刑庭干警与社区居民深入交流,对各年龄段、各类人群当中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进行了归纳总结,结合工作中的真实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知识宣讲,告诉群众如何见招拆招,避免上当受骗。期间,针对老年人群体较多的现象,干警们还对非法集资等犯罪手段进行普法宣传,告知群众不要被对方包装的“正规公司”“高大上”的投资项目迷惑,更不要为了贪图鸡蛋、保健品等赠品,而因小失大。

在这堂生动形象的防范课程中,社区居民收获满满。一位群众认为,在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日益多发的形势下,此次宣传活动十分必要,一定要不贪图小利,守好个人财产安全。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表示,社区老人较多,尤其是一些老人与子女沟通较少,一旦落入对方的陷阱当中,多年的积蓄将付之一炬。这次活动形式好、效果好,希望进一步加强法庭与社区党支部联建共建,帮助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努力在社区营造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升社区居民法律素质。

通过此次主题党日活动,刑庭干警进一步增强了为民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更多走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深入了解群众所思所想,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用实干和担当践行初心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 邰北 

通讯员 张芳 马伟杰 李旻芝

编辑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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