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7月7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7日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00年开始,周某某(已另案处理)在某市沙河市场经营**烟酒日化毛巾店。
2017年前后,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唐某在均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经营真烟的同时经营假烟。
其中,周某某负责联系购进假烟、销售假烟、收取假烟货款,被不起诉人唐某协助周某某送货、收取假烟货款,所得赃款两人共同分配。
经营期间,周某某从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假芙蓉王牌等香烟后对外销售。
经核查,2017年至案发前,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唐某向伍某某等人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21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了疑似假芙蓉王(硬装)香烟75条、假白沙(精品)香烟304条、假白沙(软)香烟186条、假双喜(软经典)香烟24条。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上述涉案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假芙蓉王香烟等物证(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检察院认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杨恩雄,专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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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妈妈扫描熟人在快递群里发布的二维码,谁知经过一番操作后,竟在三天之内损失了12万元】
4月23日,湖南娄底涟源的谭女士在快递收发微信群里发现,熟人夏女士发布了一则“互联网线上招聘”信息。谭女士嫁到婆家才三年,在这里没多少熟人。由于夏女士与婆家有生意上的往来,夏女士便与她认识。
“我就以为她家有亲戚朋友的单位在招聘人员,所以点进了那个二维码。”谭女士告诉记者。
谭女士一直在家中照顾两个孩子,没有收入。这则“招聘信息”显示,任职要求为会使用抖音关注点赞,熟练使用智能手机即可操作;时间自由,不压不扣,薪资现做现结日赚50-600元。在薪资待遇方面,转正无责底薪为3000元,转正满勤奖励1888元。
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5岁,谭女士考虑到抚养孩子花销大,又抽不开身外出打工,觉得线上兼职刷单是一个赚钱的好路子。
在扫描二维码后,谭女士按照客服要求完成了订阅店铺、关注公众号等等任务,收获“返利”数十元。这让谭女士开始信任起自己的这份“工作”来:经客服介绍,“转正”后收入更多,但还需“做任务”,包括给陌生账户转账。
客服承诺,资金可以提现。谭女士陆续给客服提供的账户转账三万八千八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三千八百二十元等。直到4月25日,谭女士发现平台无法帮助自己提现,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前往涟源市龙塘派出所报案。民警当时为谭女士做了笔录。
4月26日,谭女士前往夏女士家中询问情况。查阅监控后她得知,原来转发“互联网线上招聘”信息的并不是夏女士,而是另有其人。
4月23日,一名约三十岁的女子李女士开着小车来到夏女士家的小卖部,称可以赠送一些卫生纸、衣架、水桶等作为报酬,借用夏女士的手机转发兼职刷单推广信息。夏女士同意了,并把自己的智能手机交由该李女士操作。
谭女士回忆,当时李女士将“互联网线上招聘信息”转发至夏女士微信账号里的数个群组,过几分钟后删除聊天记录,再把手机归还给夏女士。
律师:转发兼职刷单诈骗信息需承担过错责任
7月4日,记者致电谭女士报案的涟源市龙塘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转发兼职刷单诈骗信息的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报案人谭女士前往派出所进一步了解,警方也会继续介入。
谭女士损失12万元,转发“互联网线上招聘”信息的李女士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记者也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
刘明告诉记者,转发兼职刷单诈骗信息的李女士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而责任大小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她本人对于转发诈骗信息是知情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承担的过错责任就更大。”
刘明建议,针对这种情况,谭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可以通过追赃等程序,要回所谓的赃款。此外,谭女士还可以对李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潇湘晨报
大手笔啊!湖南长沙某小区一业主唐女士花1300万独揽小区196个车位并上了地锁,该车位占小区总停车位百分之四十,被投资垄断,然后高价倒卖,导致小区行车紧张引起小区业主众怒,唐女女士的做法合规么?
湖南长沙的唐女士花1300万卖了196个车位,购入价每个车位为5-6万元,现转手9-10万元。
小区的入住率不高,待装修完入住后想着需要一个车位,但这时就没有车位了,车位都上锁了,如果需要购买只能通过业主唐女士高价购买了,这引起了小区业主的众怒,同时,由于停车位的紧张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堵塞小区交通,现象堪忧!
这唐女士的做法合理么?她购买的手续合规么?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而长沙雨花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说:当时出售车位公示之后,并没有业主来买,公示一段时间后才卖给唐女士,这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公示就直接卖,那就违反了物权法规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说,从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制止将庞大的车位卖给同一位业主,开发商的作法是合法的。
有业主也理解:如果某业主买整栋楼,你能不让她买么?
既然是合法的,小编觉得业主没必要为这事较劲了,只要她出售的价格符合当时的物价标准,也无可厚非,毕竟人家投资那么一大笔资金,即便开发商出售,也会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的。
随着汽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多,明显感觉到车位紧张,这种情况不止对于一二线城市,就是一般小县城也是如此。
对于车位的拥有,业主还存在一定的异议,觉得我是小区一份子,开发商就得给车位我停,其实对于车位权的拥有,《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产权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比喻路面露天停车位。
另外一种,产权属于政府,比喻人防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不能买卖,但是人防车位可以进行租赁,其租赁年限一般是低于20年。在小区里面的人防车位可以用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
你是怎样看待唐女士独揽车位一事的?欢迎评论区留言。 #长沙身边事# #金粉社区#
我虽然不是律师,但也不是法盲,深恶痛绝欺压我们小老百姓的人。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对浏阳廖主任四人打人提请刑事立案,本月5号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签收报案书,当地公安局“要求延迟投递报案书”。公安局是啥意思?难道比人民检察院权力还大吗?又看到广东谢友林律师针对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的文章,攻击对方提出的廖主任四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等指控是碰瓷、是诈骗。结果网友一边倒支持的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的,支持谢律师没几个。我还专门查一下《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觉得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主任廖勇四人更符合是黑社会组织,应该以黑社会犯罪组织立案调查,深挖保护伞,严惩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湖南浏阳街道负责人携三名民警入室殴打居民# #浏阳街道办上门打人者或将担刑责#
湖南浏阳全民皆知的事,还要麻烦北京律师事务所去报案,这都是什么魔幻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