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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会计中级职称报名(贵州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和要求)
2023-04-20 00:34

2022年度汇川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贵州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人民法院信息化这十年”征文展播丨贵州黔东南中院:十年聚力发展信息化 运用数字智能解锁司法生产力】(来源: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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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何某让烟酒门市老板佘某帮忙购买了51588元的茅台酒。谁知,饮用后发现所购茅台酒系假酒,遂将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51588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佘某是开烟酒门市的,何某经常向佘某购买烟酒,一来二去二人就相处为朋友。

这天,何某向佘某表示自己想购买几瓶茅台酒,佘某表示自己这边没有存货,需要和其他商家调货,何某表示同意。

随后,佘某经过联系,将茅台酒系列年份、零售指导价格等信息发给何某,何某提出要两件2009年的茅台酒,当天便向佘某支付了51588元,次日佘某交付了茅台酒。

两天后,何某在饮酒时怀疑系假酒,遂向市监局进行举报,并对涉案11瓶茅台酒进行了登记备案。随后,市监局委托茅台公司打假人员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经茅台酒厂打假人员对外包装进行检验后确认系正品茅台酒,但未出具检验报告。

由于没有检验报告,何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因此,市监局又委托省质检院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

其中,何某经过和佘某协商,一致同意在剩余11瓶茅台酒中抽取2瓶作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11瓶酒的结果。其余9瓶白酒被佘某带回。省质检院经过鉴定,认定送检的两瓶样品均不具有茅台酒风格,为假冒贵州茅台酒。

随后,佘某与何某达成和解协议,佘某赔偿何某20万元,何某撤回投诉。不过赔偿方式为佘某向何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佘某向何某借款20万元,6个月后归还。

但是到期后,佘某表示对省质检院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因此拒绝还款。何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佘某假一赔十,赔偿损失515880元,理由为:

第一、茅台公司打假人员只对涉案白酒包装进行鉴定,并未对酒质进行鉴定,且酒质只有国家级品酒师才能鉴定,因此茅台公司未出具鉴定书;

第二、省质检院进行鉴定是双方一致协商同意进行的,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为涉案茅台酒为假酒;

第三、佘某作为烟酒经销商,对白酒真伪非常清楚,应当知道涉案白酒是假酒,且省质检院鉴定意见出具后,同意赔偿20万元,更能印证佘某知道涉案白酒为假酒;

第四、他和佘某仅是普通朋友关系,佘某向他出售茅台酒从中获利,并不是简单的帮忙关系,因此,佘某应该负责赔偿。

佘某则辩称:

第一、他仅是帮助何某购买,他从商家拿货后,经过检查直接将茅台酒交给何某,没有从中获利;

第二、他虽然是烟酒经销商,但是涉案茅台酒经过茅台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从外观上看起来就是真酒,因此他没有售假的故意;

第三、现在涉案白酒有两个鉴定意见,一个是茅台公司打假人员鉴定,涉案茅台酒为真酒;另一个是省质检院鉴定,涉案茅台酒为假酒,无法查清哪个是真;

第四、他当时之所以同意赔偿何某20万元,是因为何某一直向市监局投诉反映,他担心影响生意,才被迫同意签订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何某花费51588元向佘某购买了12瓶2009年份的贵州茅台酒,佘某依约将该酒交付给何某,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民法典》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茅台公司鉴定为真酒,但是随后二人一致同意省质检院鉴定,结论为假酒,因此,何某有权要求佘某退款。

第二、关于何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首先,从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来看,何某曾向佘某多次购买酒水,但仅有这次交易存在问题,且本案系何某提出需要茅台酒后,佘某直接向其上手发货,货到后直接交付给何某,佘某并未从中获利,不能体现佘某故意售假。

其次,虽然佘某对于其进货渠道未进行严格审查,但案涉茅台酒通过对外包装进行检验后,确认系正品茅台酒,能够证明佘某对案涉茅台酒存在问题不处于明知状态。

再者,本案涉案产品经省质检院鉴定后认为,经送检的两瓶样品均不具有茅台酒风格,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根据鉴定结论表所载内容,该鉴定并未涉及产品的理化指标、生化指标等有毒有害项目等检验,不能证明涉案白酒存在质量问题。

还有,省质监院进行鉴定时,仅从11瓶涉案茅台酒中抽取了2瓶茅台酒作为送检样品,但实践中,存在一件酒存在几瓶是真酒,几瓶是假酒的情况,故仅从中抽取两瓶,不能类推12瓶均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佘某退还何某购酒款51588元,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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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我说我自己。坐标:贵州。体制内事业单位,工龄28年,职称,中级工程师。月薪(领到手的5500元,)年收入不足10万。现在不但没有存款,还负债20万(不包刮房贷)。看了你们的收入,心中阵阵酸楚[大哭]

请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你院作出的(2021)黔01民初2580号是裁定还是判决?2、当事人不服你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是否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只卖19.9元一瓶,何来不正当竞争”。茅台状告“茅台镇原浆酒”,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500000元。法院:攀附名酒。

(案例来源:贵州遵义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

贵州茅台酒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同处于茅台镇的某酒厂及销售公司、专卖店共同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共50万元。

茅台厂认为,某酒厂生产制造的“茅台镇原浆酒(年份珍藏某某酒)”,其酒瓶也是白瓷瓶、红色瓶盖、红丝带,瓶贴的色彩和文字也与茅台酒极为相似。

这家酒厂的酒主要通过拼某多平台销售,茅台酒业委托律师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律师花了109元,购买了名为“贵州茅台镇原浆某某年份珍藏酱香型白酒53度纯粮食窖藏坤沙酒”,一箱共4瓶。

法庭上,当庭拆封了这箱酒,酒瓶为白瓷瓶装,正面由红、白、金配色组成,白色区域突出使用了金底红色的“茅台镇原浆酒”的字样,并标注了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某酒厂称,他们只是生产厂家,具有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这样包装的酒不是他们销售的。他们只是按照销售商的要求提供白酒,但对包装、装潢、售价、销量等情况都不知情。

酒厂表示,厂家不参与销售商的销售,也不参与销售的分成,本案是产品的包装、装潢侵权,而不是酒本身,酒是他们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公司认为,他们销售的“茅台镇原浆酒”与茅台股份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在包装和装潢上具有显著区别,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混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茅台酒业是全球上市企业500强,品牌价值超过870亿元,对于这样的企业,何来不正当竞争,公司的产品只是定位低端消费市场,在电商平台上售价仅19.9元或29.9元,与茅台酒相距太远。

销售公司辩解认为,无论是市场范围,还是客户群体,与茅台酒都不存在竞争关系,消费者更不会把二者弄错,把19块9的酒当作茅台酒买回家,所以,公司没有损害茅台酒的任何利益。

另一被告是销售公司旗下的酒业专卖体验店,也是在拼某多上的经营主体,他们辩解说,就算要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也应该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迄今为止,总共的销售额才一万多元,而且产品也已全部下架。

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何认定商标近似,法律也有具体规定。在认定时,要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类似于老百姓常说的话,两种商标不放在一起的时候,乍一看上很像。

在比对时,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时,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不能放在一起比对,同时还应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院认为,案涉“茅台镇原浆酒”虽然在圆形商标、具体文字内容和排列的宽窄度上与茅台酒存在差异,但构图、颜色以及组合以后的整体效果与茅台酒相似。

考虑到茅台酒广泛的知名度,在以一般公众注意力进行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使人对“茅台镇原浆酒”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侵犯了茅台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大厂、小厂之分,与销售额也没有关系。

从主观上来说,三家被告作为“茅台镇原浆酒”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装潢,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

法院认为,三被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由于茅台酒厂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所获得的利益,法院根据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性质及后果,酌定三被告连带赔偿80000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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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持贵州某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到律所来委托代理人。尽管委托人已经一贫如洗,难以支付律师服务费。而此案判得真有点味道,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二审一旦胜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故决定予以受理。

贵州某中级法院审理的该起案件有三点想不到:其一,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案后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执行局依职权以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启动再审。其二,在启动再审后,对调解书确认予以交付的标的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申请保全,再审法院再次依职权对标的物釆取保全措施。其三,再审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共九条内容)其中一条可能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为由,将调解书的全部内容予以撤销,重新作出一个新的再审判决,将调解书确认义务人(原审被告)应给付给原告的义务全部判决予以驳回。

原审原告不服该判决,决定提起上诉并委托律师代理。

重磅!贵州首次实习律师可以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

近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筑中法发(2021)5号〕,在该意见中贵阳市实习律师可以到法院实习担任法官助理,经本人查询,该制度早在江苏省已经早已开展,邻省四川省也已经试行,该次实习对实习律师的素质大有提高,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迈出了重大一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1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12月17日在贵州省施秉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因夫妻感情不合,2017年9月王某某离开吴某1回到锦屏县隆里乡其娘家长期居住,期间,2019年王某某与杨某2相识,王某某在未与吴某1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王某某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申请登记结婚,2019年7月8日在锦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与杨某2登记结婚和领取结婚证书,后与杨某2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并与杨某2生育两个孩子。

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查获经过,锦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说明,侦查机关向锦屏县民政局调取的王某某与杨某2、向施秉县民政局调取的王某某与吴某1结婚登记时提供的相关材料,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纸条一份等书证;2.证人吴某2、潘某、杨某1、杨某2、王某1、王某2等11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对量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现抚养一个八个月的小孩,尚在哺乳期,经社区矫正机关锦屏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云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X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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