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位老人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谁不想在35年后,自己会因其而死亡。事后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宣判养女无罪,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
元某自小居住一个偏远的乡村。他共有兄弟5人,其排行第四。在那个时候,人民生活很困难,普遍贫困,元某的父母只靠种点地养家糊口,肩上的担子很重。
兄弟们长大后成家立业都分户出去了。但元某性格憨厚,右脚又有残疾,也没有女子啃嫁给他。父母在去世前叮嘱几个兄弟多多帮衬元某。
1986年的一个早晨,38岁的元某天未亮就听到窗外传来大哥在喊他开门,元某赶紧开门见到大哥抱着一个女婴。
大哥对元某说,这是他在村子门口的一个山洞里找到的一个女婴。我知道你没有老婆孩子,我就将她抱回来给你抚养,以后好给你养老。
元某从大哥手里接过女婴,女婴竟然对着自己笑,当下元某就答应了,以后元某就担负起照顾这一女婴的责任。
元某没有受过多少教育,也不懂领养是需要办理手续,只把女儿的名字改成了元莉,还在户口上加上了她的资料。
@初夏普法
元莉在上小学的时候,元某每天都是早出晚归,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干体力活。十多年后,元某供到元莉上了中专,毕业后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在26岁就结婚生子了。
元某已经六十多岁,由于劳累过度,留下了许多病根,身体状况并不好。一开始的时候,元莉还会时不时的回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到了后来,她对元某的事情也就漠不关心了。
元某总觉得元莉有自己的事情要忙,对她不回来看望自己并没有多大怨言。可在70多岁时,元某突然脑出血,导致肢体瘫痪,无法自理。
元莉在家里照顾了数个月后,变得十分烦躁。在一个冬天的夜晚,她把元某丢在了自己的旧屋子里,然后连夜赶回了自己家。
次日,有路人经过发现了蒋要冻僵的元某,马上打了120,元某在半路上脏器衰竭而死。他在弥留之际,还说:“别怪莉莉,我也快不行了,我只是想让她好好的活下去!”
之后,警察逮捕了元莉,控方以遗弃罪对元莉提起了公诉。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元莉是养女,她有抚养养父的责任,但她却将行动不便的养父丢在了自己的老房子里,没有人照顾,最终导致其死亡,构成了遗弃罪。
该罪的前提条件为行为人须负有扶养义务。根据《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及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实际上,元某领养元莉的时候,两人的年龄相差38岁,而他又未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因为没有收养的关系,所以元莉并没有抚养元某的责任,因此并不构成遗弃罪。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元莉与元某之间的领养关系是无效的,元莉是不构成犯罪。
控方对一审法庭的裁定提出异议,认为1992年实施《收养法》,法律规定后,确实不能认定事实领养是合法、有效的,但元某于1986年领养了元莉。
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198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元某领养元莉的事情,亲朋好友、邻居公认,而且村委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因此,他们是合法收养关系。既然已经确立了领养关系,那么元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审审理后采纳了检方的建议予以采纳,以遗弃罪判决元莉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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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头条##普法行动#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结构的新体制。这里说的分,是指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承包合同,规定联产计酬的某种分配办法,交给农户或小组进行分户分组经营。承包农户或小组的生产所得,一部分交归公有,作为公共扣除,转为共同发展基金或福利基金;其余部分均为劳动者所有,并鼓励劳动者进行新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扩大再生产。这里说的统,是指实行分户或分组经营后,生产队或农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要继续履行统一经营的职能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一些带指导性的种植规划,对每个农户提供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服务,并以此对家庭经营实行指导代表社会扣除公共费用,增加公共积累,搞一些基本建设等等。这样做既切合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管理水平的实际,又使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紧密结合,能为社会主义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这种新的合作经济体制,把集体的所有权与分户的经营权区别开来不改变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又保障承包农户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利,这就唤起公有制经济结构中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使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组织和流动得以实现,从而改变了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体制,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这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4年后的一个总结。如果用当时的眼光看,这些是有利益于农业发展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承包制还存在,责任却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取消了,责任也跟着取消了,土地撂荒,责任全无,
最高法院:住宅工程即使经过了分户验收,但分户验收并非最终竣工验收,只要建设工程没有通过最终竣工验收,那么实际转移占有之日即视为竣工日期。
裁判理由:关于竣工时间。《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虽然案涉工程住宅部分经过分户验收,但分户验收并非最终竣工验收,且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系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同时,案涉住宅部分已经初验,只是还未通过最终验收,商业部分由于部分工程由发包人分包给案外人施工,故应由发包人鼎咸公司承担未组织验收的主要责任。本案应以实际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据此,根据长业公司提交的《收条》,案涉项目6某楼钥匙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5某楼钥匙最后一次交付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故案涉项目5某、6某楼竣工时间应为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8月31日。
案件索引: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2021.8.20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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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图正版 2021新 规则与裁判 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
不理采不负责任的妈妈
安徽宣城,村民为朋友收山核桃,从树上摔下,导致1级伤残,要求朋友全家人连带赔偿142万元。朋友的女儿说,自己早已出嫁,只是户口没有迁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9月,程皓给朋友杨杰家帮忙收打山核桃时,从树上摔下受伤。
程皓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胸12爆裂骨折伴截瘫,失血性休克,闭合性胸部外伤:双肺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胸6、7椎体骨折,先后行胸腔闭式引流、胸12爆裂骨折后路固定、全椎板减压术等。
程皓治疗结束,截瘫在家,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司法鉴定所对程皓的鉴定意见为,行截瘫手术,遗有双下肢肌力为0级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1级;胸部肋骨损伤致残,伤残等级为8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护理期与营养期评定至评残前一日。
程皓受伤后,杨杰支付了2次住院医疗费111229.62元,2次共报销73666元。
其后程皓将杨杰一家4口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4192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过错责任,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从保护劳动者及司法实践角度,酌定程皓自担20%的责任。对于从事这种高度危险的高空作业,提供劳务者自身必须高度注意自身安全。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应当以整个家庭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因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重,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先行支持5年护理费,程皓之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法院对程皓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111229.62元(杨杰已支付),报销73666元;
误工费128.54元/天×379天=48716.66元;
护理费135.54元/天×365天×5年=247360.5元;
交通住宿费5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37天=666元;
营养费18元/天×379天=6822元;
残疾赔偿金750800元(37540元/年×20年);
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鉴定费2090元。
合计1218184.78元。
最后法院判决,杨杰家赔偿804385.40元[(1218184.78-73666元)×80%-111229.62]。
2021年11月,杨杰的女儿杨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全家4口只承担40%的责任。
杨萍认为,一审将本案性质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错误,本案应系帮工民事赔偿纠纷。
杨萍说,一审将自己确定为责任主体不当。当年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仅被罚了款,其本人在当地村民组未分得任何山场等生产资料。
自己从2011年就在公司上班至今,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婆家,且购有商品房。平时都在婆家和商品房之间轮流居住,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看望父母。
农村联产承包虽然是以户为单位,但随着时间变迁,“户”会随时发生变化,如子女成年后的分户等,一审不加分别地将其一并判决承担责任,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程皓辩称,杨萍只能针对自己的责任比例上诉,无权要求对其他三原审被告的责任比例进行更改。
双方系帮工关系,对此不否认,若按照此关系处理,杨萍和原审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无论根据《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杨萍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程皓在为杨杰帮忙打收山核桃的过程中受伤致残,杨杰等人应对程皓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核桃树属于“杨杰户”的生产资料,杨萍的户籍在杨杰户中,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据其实际生产生活状态来判断。
根据杨萍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不享有户籍地的生产资料,且杨萍已外嫁,其经济来源为非农收入。故不能认定其仍在户籍地生产生活,并享有杨杰户的山场等生产资料。
案涉赔偿性质为侵权责任之债,对于程皓的损失应当由该农户中实际经营的部分成员承担。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萍并不实际经营该户生产资料,若让其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损失应当由实际经营该户生产资料的杨杰、妻子和儿子3人承担。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以雇请、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特征的提供劳务关系,故程皓与杨杰户之间并不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关系,实质上属于农村居民邻里间的帮工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杨杰作为被帮工人,对程皓的作业活动负有安全监督、保障及提醒义务。但其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程皓作为帮工人,在打收山核桃过程中,应具有保障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对其受伤的结果,其自身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过错,应当认定一审确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杰、妻子、儿子赔偿804385.4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宣城中院。
#宣城头条##安徽头条##普法行动#
太气人了!浙江嘉兴,一男子与老人分户之后一直分开生活,相安无事。不料在今年4月,男子一家三口突然闯入老人家中,美其名曰照顾老人。但老人拒绝跟他们一起生活,多次要求他们搬离未果后,老人只能暂居养老院,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原来,郭某夫妇已经70多岁了,两人只有一个独子郭某华。2005年的时候,趁着当时家里拆迁,郭某夫妇选择与儿子分家,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拆迁安置得来的3套房屋,1套归郭某夫妇所有,2套归郭某华所有。
房子得手之后,郭某华将其中1套出售,留下1套供他们一家三口居住。之后十几年,大家都相安无事地生活着。今年4月份的时候,儿媳一个招呼都不打,直接来到了郭某夫妇家中,说自己过来照顾他们生活起居。
但郭某夫妇清静惯了,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被人打扰。还没想到怎么劝儿媳离开时,郭某华带着孙子也闯了进来,一定要在郭某夫妇他们家生活。郭某夫妇非常排斥,多次要求他们离开,但都被他们无视。
即使将这个事投诉到派出所和居委会,他们愣是没有调解下来。难以忍受的老两口只能暂时搬到了养老院,后来,老两口想明白了,那是自己的房子,自己必须站出来主张权利。于是,他们将郭某华一家三口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迅速搬离并支付占用使用费。
【@蜗牛说法】
1.虽然不知道郭某华一家三口入住的具体原因,也不知道郭某夫妇拒绝跟他们一起生活的背后动机,但这并不影响郭某夫妇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郭某夫妇作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决定让谁居住、不让谁居住。当郭某华一家三口拒绝搬离时,他们就应该侵犯了郭某夫妇的所有权。
郭某夫妇有权利让他们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是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换句话说就是让他们赶紧搬离。
除了这个责任承担方式,由于郭某华一家三口的入住压缩了郭某夫妇的生活空间,占有使用了这套房屋,使郭某夫妇产生了经济损失。郭某夫妇有权要求他们支付占用使用费。
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2.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郭某夫妇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如此行权并不影响郭某华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郭某夫妇之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后,他们同样有权利要求郭某华支付赡养费。如果届时郭某华拒绝支付,郭某夫妇可以另外通过提起诉讼解决。
3.在日常生活中,其他人可能没有郭某夫妇这样懂法讲法,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就会让孩子们继续居住。
但尽管如此,还是建议他们跟孩子们协商出一个具体方案。即使老人们最终愿意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孩子们,也要为自己设立一个居住权,确保自己老有所居。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是自登记时取得。一旦老人们与孩子们有了这个约定,一定要想着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免得只有约定导致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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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嘉兴头条#
看看已经安装电梯的真实感受。不仅仅是楼主提到的这些问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都强调【业主自治和自主】。也就是责任是业主自己承担。 那么需要承担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加装施工过程中以及使用中带来的房屋质量受损、衍生灾害、直接间接安全事故、直接间接第三方利益受损等风险等等。不要想着出具什么免责协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你们不是恶意串通,但是你依然要赔偿第三方的损失。 增设电梯不计入产权和个分户的面积,又没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它属于什么?临建?临建有使用年限,会拆除的。
#邯郸头条##感谢头条我要上热门#
金世纪花园全体停电!
买到这类的项目太难了,好不容易住进去了,还是各种各样的麻烦
金世纪花园,位于渚河路中华路交叉口,2-3号楼为贺庄回迁社区,4-7为商品房住户,交房快4年,但依然使用临电,电费由开发商代收,供电局未为每户单独计费。2022年5月16日,物业张贴通知说,供电局从本日12点半起停电。请问,供电局停电有没有考虑过疫情当下,老人孩子怎么办,高层停电,供水随即停止,孩子们都在家上网课,老百姓的基本生活保障谁来负责。如遇突发疾病,有个三长两短,供电局付得起这责任吗?开发商欠缴电费,但大部分老百姓没有少交啊,怎么能直接致数千户老百姓,没水没电没电梯,断网!请市政府敦促供电局恢复供电,并协调分户计量。谁不交费,谁承担责任。不能全体老百姓跟着连坐。
河北省邯郸市市长樊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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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
网友您好!经过协调,考虑到已入住居民生活用电需求,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于5月16日(当天)下午18:00恢复供电。目前,供电公司已完成金世纪花园项目正式电施工招标,下一步将安排中标单位进行施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22-05-30 11:23
不敢用流量表算,凉水也有流量… 改换成分户热量表,对大家才公平,按平方…热供企业合算,业主吃亏。//@简单船帆vy:取暖有流量表为什么按平方算,按流量表计表算不公平吗?//@大铁锹抠牙缝儿:你的观点很犀利,但是你真的不懂集中供暖.首先1—热企只能保证换热站出来的供回二次网里的温度!热企没有负责入户进水温度的权限.由于老旧小区管道报废而导致的不达标比比皆是,这种问题归业主责任不归供暖企业管.2—保证18℃才是真正对住户有利的,集中供暖下是不可能保证所有用户家都能达标的,保证18℃热损失由热企承担. 3— 供热不是一般商品,民法典规定供暖合同必须依照本地颁发的《供暖条例》执行.且民法典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那一套管不了供热.
北纬39度精选 卓丰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创始人室内18度供暖就达标了吗,供暖行业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