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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会计法律层次中属于(会计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2023-04-20 10:29

联想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这是经过一系列股改造成的。司马南是联想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置疑人;张捷教授却不仅仅是联想股改历史时序梳理人,更重要是提出了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法律通道和理论议题。

怎么看联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应该重点关注股权控制在谁手里?若国有资产股权不是掌控在国有股东手里,在《公司法》的法律层面就很难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所以这是检验联想股改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铁律。

2009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国企法》,联想于同年10月份启动了股改。很显然,联想这次股改把中科院的65%的股份切割成29%给泛海控股的卢志强后,中科院占股被压缩成36%,低于50.n%失去了控股权。这种改制结果难道也获得有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吗?

联想既没股改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所以在转让国有股份时致使国家失去控股权,在公司内部为所欲为的骚操作,造成股改涉嫌腐败行为就在所难免了,所谓评估机构与定向转让程序都限定在内部管理层掌控之中。

国有资产一但失去国家监管,必然为利益集团造成可趁之机,看看泛海集团的卢志强是如何在柳传志的操作过程中轻而易举获得国有资产的呢?非常明显,泛海卢志强就是柳传志侵吞国有资产的白手套。

#也迪律师说法#【否定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以什么为判断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个案中,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亦不例外。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仅为一人,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监督、约束机制,股东极易利用其控制地位,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防止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律规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概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而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从不同法律效力层面或规范角度差异来看,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大致可分为五个层面:

  一是法律,包括民商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等。目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还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是行政法规,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于4月15日正式实施,较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相继修订与出台了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这些规章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了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主体。

  四是司法解释。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五是自律规则,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现状如何?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法典还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在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情况加以修订和完善后,将成为未来制定《期货法》的基础。《条例》强化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2002年这四个管理办法修订),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另外,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全面采纳认缴资本制,此后股东是花样百出,尤其是出资期限,有认缴10年后出资,30年,50年,甚至有更过分的股东要出资100个亿,期限呢?70年!工商局一脸茫然,到底给不给注册?

注册是必须的,因为公司法允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这是股东的期限利益。股东可以不出钱,到期了再出!

问题来了,公司债台高筑怎么办?你的出资期限还没到。能不能要求你提前加速到期?

好,法律有规定,比如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了,你认缴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了吧!

但是等破产何其难!谁去申请?公司是债务人,他不去申请破产,那么债权人去申请吗?债权人说,我花了那么大精力去申请破产,剩下来的财产还不一定够分呢!我去申请破产,其他债权人一拥而上,搭便车!我才不干呢

无奈之下,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民纪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没人申请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此外,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也加速到期!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还是付出了努力的。但是,这个九民纪要,法律层级太低,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判决书也不能直接引用。

可喜可贺的是,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第48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和公司都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个规定,直接剥夺了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解决了没人申请破产的问题,而且属于法律规定,比九民纪要进步!这个规定也简单明了,有债务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债权人起诉你,执行不了,基本上就能认定了。

但是,问题又来了!甲的债权300万,甲要求股东加速到期,提前缴纳出资,这个股东认缴的是200万,还不够这个债权人的。那么,这个出资能不能直接清偿甲?清偿完毕之后,如果公司还有乙丙丁三个债权人,乙180万,丙100万,丁210万,甲得到清偿,乙丙丁肯定喝西北风了!

那么这个200万是不是归入公司,甲乙丙丁按照债权比例分钱?

公司法修改草案没有说!

大家说,怎么办?

看了大家的回复,我再谈谈我的意见

迟到一次罚一千,谁给的底气?

  日前,合肥一公司因为员工迟到一次就罚款1000元的事儿上了热搜。被扣工资的程先生表示,在这家公司上班未领到工资的员工达60多人,目前大家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资料,等待后续结果(据1月9日上游新闻消息)。

  对于这条新闻,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扣多了”:程先生因3次迟到被扣除3000元工资,当月只拿到了2017元。进而,公司对迟到员工能不能罚款?这种惩戒权该如何行使?相关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有网友指出,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现已废止,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无权进行处罚。这种说法可能混淆了行政处罚权与企业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而必要与合理的奖惩,也是制度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从实践层面说,倘若一家单位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别说单位的工作目标难以实现,连最起码的工作秩序恐怕都无法维持。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实施管理规则,是一种内部管理权,这项权能应如何依法合理地行使,才是问题的关键。

  用人单位惩戒员工,法律的边界何在?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比照程先生的遭遇不难发现,这家公司的内部规定大大超出了其扣款权限,实在太“出圈”了;更“出圈”的还在后头:被曝光之后,该公司常务副总拒绝采访还让记者“滚蛋”!内部制度不但违法违规,还能如此“气粗”,究竟是谁给的底气?这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问题。

  除了保障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显然,上述规定对这家企业未必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

  用人单位当然不是法外之地,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因是“饭碗”所在,维权往往存在诸多顾虑和难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单位内部被架空乃至藐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劳动部于1997年印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已于2016年废止。由于内部规章制度不必再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也给日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但要主动进行抽查,还要充分重视劳动者维权线索,通过个案办理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

  因此,这次程先生和60多名同事肯站出来依法维权,对于劳动监管部门来说,这条可贵的线索切不可轻易放过。希望相关部门不但要依法处理个案,还能针对此类问题,由点及面深入展开调查和治理,切实“打压”一下某些用人单位乱罚钱、乱管理的底气。

来源:检察日报

#自己负债累累,想选择离婚来保护妻儿不受牵连,这样的做法对吗# 这样的做法虽然不地道,实际上是可取的。

为了保护你的妻子和孩子,然后离婚,等到好多年以后,这样的官司已经结束了,重新跟他们在法律上。成为夫妻成为一家人。

作为一个男人,在社会上打拼,难免有时候会不小心摔了一跤以后,就要学会怎样保护自己。

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实际上也就是保护创业者和投资人,让他们从法律这个层面得到一些最基本的生活必须的保护。

当然,你这种假离婚从法律上,对方是没办法的。虽然不欣赏,不鼓励这种做法,但却可以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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