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误将50元看成5元,多付储户18000元,储户需要归还么?”安徽铜陵,市民王先生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刘女士因工作失误,多付了18000元给王先生。银行对账发现失误后,遂报警求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年轻的刘女士毕业后,应聘入职到银行工作,职责是柜台的工作人员。事发当天,刘女士本想拿4捆5元面值的人民币,支付给王先生2000元,
可不曾想,刘女士居然把50元面值的人民币看成5元面值的人民币,给王先生递过去了4捆。王先生拿到钱后,遂离开银行。当天银行下班对账发现问题后,刘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找到王先生,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刘女士当时多付了18000元。王先生确定属实后,遂来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见证下,将多拿的钱,还给刘女士。刘女士也当面向王先生道歉。
王先生解释称,自己太久没使用现金了,当时也没注意到,因此其也是民警提醒后,才发现多收了银行18000元。
1、有网友表示,50元面值和5元面值的人民币差异巨大,小孩都能轻易分辨出来。但作为专业人士,刘女士居然在4捆的情况下,都能看错,确实让人无语!
还有网友称,银行不是提倡“离柜概不负责”吗?凭什么要求王先生将钱还回去?
2、所谓“离柜概不负责”,实际上只是银行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当与法律规定相悖时,这只是无效条款。为什么呢?
首先,王先生到银行办取款业务,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一方需支付2000元给王先生。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银行一方只需支付2000元给王先生,多出部分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即银行多付给王先生的18000元,王先生就是属于不当得利。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绝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虽然银行制定了“离柜概不负责”格式条款,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由于王先生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该条款不能成立。故王先生必须将不当得利还给银行。
最后,如果银行少付钱款给王先生,同样也是不当得利,故银行需将少付部分的钱款,补给王先生。
换而言之,无论是王先生,还是银行一方,只要一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就会与法律相悖。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注意!《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一方的主张,需拿出证据来举证证明,否则其一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先生一方主张银行少付了其钱款,那么王先生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说法,否则即便告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那么大家认为,如果储户王先生少拿了钱,他能举证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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