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六点,城东,阿努萨拉学院内训在线晨练
早上九点,城北,甜妈妈的第一节私教
中午十二点,城西,国家开发银行的单位课
晚上六点,城中,又及瑜伽的阿努萨拉中级课
今天真的有一点点的累。[笑哭]
#阿努萨拉瑜伽张叮叮#
女儿狂爱滑冰后,我决定帮她找一个私教。
但私教课太火爆了,报名那天,系统提示10点才开放。
我在9点55分登录,准备去抢时,已经抢完了。
还没抢就没指标了。
系统真够坑人的。
郁闷啊各种情绪纠结在一起。
我想出一个妙招,利用系统的可等待名单,我把女儿可以参加的私教课都列为可等待名单。
前前后后近30个。
我想只要有退出的,女儿就有机会了。
一周后,社区中心直接给我发邮件,直接指出社区现在正增加滑冰的私教课,赶快抢。谁先报名谁就先抢到。
我一刻都没有犹豫,立刻按照要求打电话去社区中心,直接电话报名,终于抢到滑冰的私教课。
也许我那长长的等待名单促使社区增加了私教课,也许他们真的发现滑冰课的需求太旺盛,也许其他原因,反正我终于帮女儿抢到私教课了。课程每次40分钟,课程一直到6月上旬。
希望女儿届时能顺利通过中级。毕竟,她只用了一个月时间,就在初级里连跳三级,这已经够厉害的了。
12月28号!(教学画面需要自行脑补)
云佛山中级道
工作人员:不能教学,你怎么证明你媳妇是你媳妇?
(吵架视频在下方,自己镇楼)
再难过也要微笑面对
———————分割线——————
大家好,我是鹏鹏,嗯,某蹦床公园创始人、某滑雪俱乐部创始人。
不提公司,是因为我觉得这是雪圈的事情,不想牵扯太多商业和利益上的事。
我从16年滑雪到今天也在雪圈混迹6-7个年头了。因为滑雪,也认识了很多好朋友。得到过非常多朋友的倾囊教授才学会一些皮毛。技术方面也算自己比较满意。
今天在云佛山遇了 让我自学会滑雪以后,最恶心的一件事。
老雪友都知道!!
对于教女朋友滑雪这件事,是我们滑雪这么久以来,在老婆面前能显摆的重要资本之一!!
我好不容易忽悠动女朋友对滑雪这个事儿感兴趣,
花了银子给女朋友配了一整套装备,又当司机又当厨子以后,
终于以为女朋友能够认同滑雪,能一起在雪场驰骋,滑雪再也不会被阻止的时候!!!!
感谢云佛山,特么给我上了一课。嗯,闻所未闻!
还你怎么证明你媳妇是你媳妇?你特么寒碜谁呢
我教女朋友滑雪需要:
你怎么证明?
你 媳 妇 是 你 媳 妇
云佛山:你怎么界定 你媳妇是你媳妇?
不分清楚是私导还是朋友 就妄下结论,认为是私导教学,应该属于智商问题,真的建议去看看中医,能去根!
另外让我证明我媳妇是我媳妇的要求,就有点过于X B!也麻烦你证明一下是个人~
无论是管理,还是态度,真的没必要。
另外也给我媳妇上了一课:便宜没好货~
另外他们说入口写着规定:
今天遇上这事儿真是恶心。
关于能不能教滑雪,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分为几个角度看:
私导收费的角度:有资格的私导我认为去教学,问题不大,因为很多老雪友的教学水平本来也比大多数速成教练的水平要高得多!真的很多滑雪学校应该问问自己,为什么自己的生意没有很多私教好?~
滑雪者教朋友:会滑雪的爱好者,去进行义务的教学,本来就是互相帮助的行为,我记得自己在学滑雪的过程中,就是有很多的雪友帮助才学会了很多技术。
雪场的角度:雪场如果不让教学,我认为起码应该分清楚私导和朋友关系的界限。很多办法可以界定。管理层面和执行层面真的需要多下功夫。
我能理解某些雪场的为了维护自身滑雪学校的利益,去对不规范的市场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连教自己的女朋友的权利都没有的话,这雪场就真的就太XB了,不去也罢。
【首例!广安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近日,广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广安中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据介绍,被上诉人兰某于2021年3月在上诉人陈某某处办理了瑜伽一年期会员卡,同年4月购买了瑜伽私教课20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兰某以瑜伽课质量不佳、锻炼时间更改等为由要求陈某某退还未使用的年卡费用以及私教课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兰某遂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陈某某退还部分费用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安中院2022年1月立案后,经环境资源审判庭承办法官阅卷,发现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遂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适用独任制审理。经过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被上诉人兰某当庭申请撤回起诉,陈某某当庭表示同意兰某撤回起诉。
嗣后,承办法官迅速签发文书,裁定书送达后生效。该案在立案后9日审结,体现了二审独任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杨红梅 记者雍剑波)#广安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