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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10:40

山东淄博,妻子在送孩子上课途中偷情被丈夫捉奸在床,丈夫收情夫2.5万“主动赔偿”。

然而,事隔一个月后情夫报警,一审法院认为情夫所谓的“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要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丈夫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被判敲诈勒索罪,获刑6个月。

丈夫认为自己无罪,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丈夫对二审结果仍然不服,继续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2月21日再次被驳回。

对此,有网友热议,这位丈夫真的是无了妻子,丢了面子,没了票子,毁了自己,可这一切难道都是丈夫的错吗,所有的一切都应该由他一人承担吗,妻子和情夫偷情是事实,对爱情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人的行为给丈夫身心造成伤害,给名誉带来损害,难道这些只能是道德层面的谴责吗。

对此,小编想说,法律的初衷和目的是惩恶扬善,丈夫要钱可能不对,但妻子和情夫偷情也不对,那么在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至少应该各打五十大板,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那么,对于这起事件,大家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媒体人周刊# #淄博头条# #淄博身边事#

2022年12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宣判刘暖曦有错,确认了:刘暖曦阻止江歌报警、刘暖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刘暖曦锁闭了江歌房门、刘暖曦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的伤害知情知晓、陈世峰为开脱减罪诬蔑江歌私下跟其索要10万堕胎费无证据支撑不予认定。 天理昭昭啊,感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惩恶扬善,在除旧迎新时刻,没有把人民满腔的闷气带到下一年。 善良不能被辜负,不能让救助者流血又流泪,把良知践踏在脚底下已经让刘暖曦之流火得不得了,大有颠倒黑白、偷天换日、乾坤再照、无常当有常的架势。 再次感谢青岛中院维持原判,刘暖曦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金粉社区# #江歌母亲诉刘鑫纠纷案今日宣判# #微头条打卡#

山东高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暖曦上诉请求不成立#【#江秋莲诉刘鑫案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江歌案争议事实法院认定结果#↓↓(人民日报记者倪弋) 网页链接 ​​​

刘鑫对近七十万赔偿款发起募捐 

3日,江秋莲发文披露,刘鑫正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刘鑫就此回应,会公示去向,并称打工挣钱后会全部归还。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69.6万元。(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南方都市报)

今天说说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案二审

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已改名刘某曦。二审判决终于在2022年底作出终审判决,而距离一审判决将近一年,虽然时间长了些,但该案终于算是在2022年尘埃落定。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某曦(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判决后,多数媒体及社会各方认为,此判决明白无误地向世人宣告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有人认为,这是一份令人倍感欣慰的判决书,也是一份惩恶扬善的宣言书。但此时,作为该案的被告,刘鑫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审理对当事人争议的五个方面的主要事实作出客观的事实认定。

一是关于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双方即时短信已经很清楚,江歌欲报警而刘因自己的原因阻止江报警,导致警方介入迟滞。

二是关于刘鑫是否要求江哥陪同返回公寓。双方的短信内容证实江哥应刘鑫要求等待并陪同刘鑫返回公寓。

三是刘鑫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在明知被害人处于危险的状态下,有条件有能力选择共救而首先选择了自救的关键证据。但,刘鑫在与警察对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在案发时锁闭公寓门。

四是刘鑫在案发时对江哥受到伤害是否知情。这是判断当事人对有扶助义务的特定被害人主观上持何种态度的关键证据。实践中,该类刑事及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很复杂,对于在隔着封闭的门身处不同空间的当事人,判断另一方当时具体的行为方式及其所处的危险境地进行判断,需要有大量的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该案中,警方的电话录音及其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定的在案证据证实刘鑫在案发时对江哥受到伤害是否知情。

五是关于陈世峰行凶对象是否为江歌。一审法院已有认定,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围绕的三个方面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证据分析阐述,其重点在于,刘鑫是否应当承担江歌因受到不法侵害受到生命损害的赔偿责任。其实,综合本案证据,刘鑫承担赔偿责任在证据上是层层递进的:

首先,江歌对刘鑫在与陈世峰产生的矛盾纠纷及刘鑫身处困境时进行了友善的施助。

这样,施助者和被救助者在法律上形成了互信互助互帮的关系,这在人情事理上也是同理,即:施助者在特定的环境时间对被救助人尽到了义务,二者同属于“命运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等,更多更让人回归人之初的善,是互信互爱为基础的人性最本能的见义勇为,亦或是见不义勇制止,亦或是同甘苦共命运的契约。

值得肯定并欣慰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不仅对法律权利义务进行论证分析,还就人情事理进行了对善的褒扬,对德的宣示!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的事用法处理,德的行以德昭心。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最终判定,不仅契合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诚实信用的本意,也是知恩感恩,知恩图报的人性本善本能的反映。

法律的一个功能是定纷止争,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当事双方仍然没有握手言和,过上正常的生活,这是一个多么令逝者遗憾,令生者痛心,让仇者高兴的现实。但愿这个用心良苦的二审判决,亦如法律上终审,让生者不再怨恨,回归正常!

但愿,下一次,不会等的太长,不仅仅江妈妈带那纸判决书到女儿的墓前告慰,而是当事人去看看她久违了的老乡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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