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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会计销毁凭证(毁坏会计凭证)
2023-04-20 10:43

中国历史典故之行使“飞钱”

唐代商业繁荣条件下产生的简单汇兑办法。唐中叶以后商业进一步发展,贩运往来各地,动辄上千累万。但铜钱量重值少,不便搬运。同时唐朝产铜有限,用铜量大,铜价贵于钱值,民间销毁铜钱改铸铜器的很多。政府虽曾一再申禁,但利之所在,无法禁绝。唐朝政府铸钱也愈来愈少,宪宗时每年只铸135,000缗,远不足供需求,各地普遍出现钱荒。有些地方政府便严禁携带铜钱出境。如骆谷、散关等地,禁行人以一钱持出,商人极感不便。由于商业交往所需孔亟,于是,“飞钱”应时而出。“飞钱”,又名“便换”,是一种原始的汇兑票据,最早是商人开创行使的。当时,商贾有在京师开业,而要到远地贩运者,交钱给各道驻京师办事的进奏院,或交予各地来京长住的“诸军、诸使、富家”,取得凭证后轻装赴四方采办。每到一地,即可合券为证,取钱使用,十分便利。也有记载说:“有士鬻产于外,得钱数百缗,惧川途之难赍(携带),祈所知纳于公藏,而持牒以归,世所谓便换者。”开始还只是私人通过关系,委托公廨受理。后来飞钱普遍流行,政府承认既成事实,甚至接手官办,公开指定由户部的度支盐铁三司承办飞钱。但官吏乘机侵渔,商人并不信任,仍靠旧有渠道便换。飞钱的出现,便利两地商货来往,对于维持唐代商业兴旺局面,起过一定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1〕58号

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5月取得北京亨得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92307.67元,税额100692.33元,当月已认证并申报抵扣;2015年6月取得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695982.91元,税额118317.09元,当月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你单位符健经深圳供货商XXX认识供货商XXX,目前无法联系。XXX提供产品,并负责运输,提供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说明称是现金付款,但企业账面反映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经调查你单位银行流水,未发现对应的转账记录。银行提现记录也无法支撑现金付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1倍的罚款551187.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1,187.7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170号

广州市XXX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XXXBCQ88)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于2017年至2020年1月期间,收取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信号发射房管理费1,824,000.00元(2017年下半年的管理费364,800.00元,2018年管理费729,600.00元,2019年管理费729,600.00元),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收取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 “三线改造”工程款159,600.00元。你单位2017年11月通过法定代表人现金收取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水电安装工程队石溪村治安监控工程收入500,000.00元。上述收入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上述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单位2018年12月支付员工黄某125,000.00元奖金,向股东苟某分红32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册、凭证等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4)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172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2016年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2,33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8.00元、企业所得税41,141.75 元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36,16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974.0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0,570.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77,1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8,57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283.8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Ο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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