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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女孩食用面包中毒身亡 8人被刑拘
2023-04-12 00:23

广东湛江,10岁女孩没吃早饭,在校外买了个面包,吃了没多久,就开始肚子疼,口吐白沫,躺在地上。20多天后,小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系杀鼠药中毒。

小女孩思思买面包的那家店,就在学校旁边,是个小卖店,她在里面选了一个面包,一瓶牛奶,一共9元钱。到了学校,吃了面包,思思突然觉得肚子疼,老师让她去厕所呕吐,又让她到桌子上休息。之后,老师给思思爸爸发消息,让他去接思思。

爸爸说,他赶到时,思思已经躺在地上,情况危急,桌子上还放着没吃完的面包。当时学校人没及时打120,他打了两次120,医护人员才赶到抢救思思。

思思到医院后,吃剩的面包和牛奶被送去鉴定,发现面包中有杀鼠药。而面包是小卖店从另一家面包房批发来的。

思思去世后,她爸爸质疑学校没有及时将她送医,还质疑警方的调查情况。

警方曾答复,说事发次日就受理案件,2天后立案侦查,并刑拘了面包房老板温某等8人。

据说,面包房有鼠患,员工买了杀鼠药,放在店里杀老鼠,结果老鼠把老鼠药带到面里,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面粉做面包,批发了一些给小卖店。当天买这些面包的人,也有一些出现拉肚子情况。

但思思爸爸认为,不排除有人故意在面包里放老鼠药。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家子说法 】

谁能想到,放在店里正常售卖的面包,里面竟然有老鼠药。所以,这个事件真是让一般人防不胜防,也十分让人心痛和心惊,心痛自然是因为小女孩的去世,心惊则是因为这种事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所以,在查清楚事实以后,必须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一、相关人员究竟涉嫌何罪?

现在根据警方的答复,相关人员涉嫌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是说,这个案件里,面包里出现杀鼠药,是一种过失,不是有人故意投放的。

而思思爸爸则认为,可能是有人故意投放的杀鼠药,那涉嫌的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这两个犯罪,虽然只有两个字的不同,但性质完全不一样,处罚也相差很大。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就会构成犯罪,就算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更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也就是虽然投放了危险物质,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并非故意所为。这种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连犯罪也不是。构成这个犯罪,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更是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这个杀鼠药是不是有人故意投放的,确实很重要。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是思思爸爸认为有可能有人故意投放,从疑罪从无角度出发,根本不可能认定相关人员属于故意所为。

不过,就算不是有人故意投的,但在面包制作房间内投放杀鼠药,也是不应该的,相关人员被认为存在过失,也是正常的。只是,买了一批面包的人那么多,为什么只有思思吃了后果这么严重,其他人都没事呢?

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思思爸爸也质疑学校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存在问题。

从事件经过来看,面包是思思在校外买的,死亡也是因为面包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思思的父母可以要求卖面包的小卖店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面包的面包房承担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一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因为,思思去世时才10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更严格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现在思思虽然是因为面包房侵权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将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需要按照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在面包房或者小卖店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至于这个管理职责有没有尽到,就要看学校当时有没有及时发现异常,有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紧急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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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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