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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女子吃海鲜腹痛就医出院当天死亡
2023-04-12 09:03
云南昆明,一女子吃过海鲜后便腹痛不止,于是前往医院治疗,可是一通检查下来,并未发现有什么问题,于是医生就给女子开了镇痛药物,女子输液治疗后病情好转,随后当天就出院回家了,让人意外的是当晚女子便失去了呼吸。

家属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女子被送往医院治疗,可是终因自主呼吸丧失被判定临床死亡,经鉴定女子许某为肠梗阻致休克死亡,许某家人认为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对徐某的检查不够完善,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41万余元。

【@大兵叔叔】

有人就说,许某吃海鲜不适之前20多天,就在该医院做过手术,手术后未抗炎治疗,那么吃海鲜不适也许只是发病诱因,根本原因还是在之前没有抗炎治疗。

其实本案是属于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许某到医院治疗,随后离开医院回家,当晚因肠梗阻离世,由于是在家里去世的, 并不是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去世,为何医院对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只有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医院才会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错推定责任。即有医院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无法举证的,就推定其存在过错。

许某在医院之后后情况好转就回了家,虽然经过检查并未发现问题,但是经过鉴定确认当时的检查不够完善,即应该检查的项目没有检查或者是检查了因医疗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没有看出问题。

因此就需要对许某的去世和医疗机构的诊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医院承担50%的责任,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既然是医生诊疗,为何却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医生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其法律后果有医院承担,不过如果是医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医院赔偿之后是可以向涉事人员追偿损失的。

医院已经承担了50%的责任,为何医生没有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其实,所谓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即一定是因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才会构成此罪,本案中,医生为许某做了检查,但是由于检查不够完善并非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 据此就无需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不管怎么讲,这都是一场悲剧,既然没有明确的病因,为其提供止疼药后更分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了,所以可能自以为是小病,也不要贸然离开医院,先观察观察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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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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