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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的海洋KU:委员建议教育局长先培训再上岗
2023-04-12 11:05

今年53岁的刘会员,来公司上班快10年了,月工资10000元。刘会员不愿意教徒弟,没想到老板就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刘会员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裁定刘会员所在公司,向他支付200000元的经济补偿。对于这件事,公司的同事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刘会员在公司任职机械工程师,主要职责就是设备维修和调试,技能好是大家公认的,用一些职工的话说,在技术上,刘会员说自己是第二,就没人说自己是第一。自然规律无法抗拒,刘会员今年53岁了,工作效率上不去,很多时候还不能出差到外地,老板很早就有想法辞退刘会员,想法归想法,刘会员技术确实很好,在很多关键时刻无可替代。

一般设备普通的安装调试工作大家都能做,但是前提是一切按部就班才行,一旦发生问题,一般的工程师就傻眼了,这时解决问题的还是刘会员。

有一回,外地客户的设备意外停机,公司派去了两拨人去了原因也没找到,老板心急,安排刘会员去,中层领导说刘会员生病了,在家养病需要等两天。老板听后,也是干着急,等着刘会员病好后返岗,刘会员病好后,去了客户那里,只用了半天的时间就把问题解决了。

从这件事后,老板心里就有了一个结,公司的技术也不能啥都指着刘会员一个人啊!刘会员明摆着岁数大了,干不动了,可是公司还离不开他!考虑了很久,就把刘会员叫到办公室,希望他能在工作中带带年轻人。刘会员没有明确答复老板,只是说大家都是同事关系,如果有同事遇到问题找自己就行。

转眼快一年时间过去了,老板看刘会员并没有带徒弟的意思,就又把刘会员叫到办公室,要求刘会员进行技能传授,承诺每个月给刘会员600元的经济补贴,算是对刘会员带徒弟的酬劳。

刘会员说自己没这个责任,自己现在的技术,也是一点一点琢磨出来的,如果有年轻人愿意跟他学技术,他会毫无保留地传授,让他主动帮带,他是做不到的。

老板觉得600元的酬劳是刘会员嫌少,就说道:“老刘,当老板的也不容易,你是老员工了,也要发扬一下奉献精神。”

刘会员还是没有明确答复老板。

老板有些不满意,恼羞成怒地说:“老刘,我是老板,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我说了算,你自己考虑着办!”

很快一个月就过去了,刘会员还是不肯带徒弟。老板这次真的急了,就以刘会员不遵守公司制度为由将刘会员开除了,刘会员不服气,自己在公司一直兢兢业业,怎么就落得个被开除的结局?

刘会员不服气,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裁定如下:公司制度里并没有规定员工一定要进行技能培训的义务,公司开出刘会员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要向刘会员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也就是200000元。

公司员工知道刘会员胜诉后,议论纷纷!

有员工说:刘会员不知好歹,老板都三番五次找他,而且还有600块钱酬劳,这点面子也不给老板,开除很正常!

还有员工说:刘会员到了这个年龄了,这是早晚的事,老板不可能让他熬到60岁退休,现在让刘会员带徒弟是未雨绸缪。刘会员心里和明镜似的,他才不做“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事情。

又有员工说:这件事也是老板也太抠了,想让刘会员把手艺交出来,还不肯多给点钱,600块钱就几顿饭钱,刘会员面临着被替代的风险,摊上谁都不会教的。

看法观点

第一、公司只能在法定的框架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然,是属于违 法解除。结合刘会员这件事说说,哪些情况属于正常解约呢?例如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经两次调岗培训后,上岗仍不能胜任。例如说,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这些公司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会员拒绝带徒弟,所以刘会员并没有如老板所说的不遵守公司制度。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我们说的2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刘会员月工资10000元,入职10年,2N就是10000*10*2=200000元。

第三、刘会员被辞退后,公司的疑难问题无人能解决,刘会员一身技术,再次就业不是什么难题。所以对老板来说,赔了夫人又折兵,不是上策!老板想让刘会员交出手艺,但是又不给刘会员适当合理的经济补助,自己的目的没有达到!#微头条打卡##微头条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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