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的几个罪名,如果用好的话,会大大有利于合法权益维护,加快案件进展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个基层小公务员戴了件社区退休大妈几乎人人都有、山区农村姑娘出嫁几乎人人都陪嫁的价值三四万的首饰,发言速度慢了点,竟然惹得一群人热炒,莫名其妙。看来搞“莫须有”的,不仅秦桧会,就一点“说话权”的网民都利用这点权力把“莫须有罪名”演绎得淋漓尽致。三四万元的首饰,不就是三四个月的薪酬嘛,当年焦裕禄骑的自行车是不是也是三四个月工资才能买到的吗?同样三四个月工资消费,干嘛一个成了艰苦朴素另一个就成了奢靡?身为下贱,心比天高,这恐怕才是热炒李少莉事件的阴暗心理。
#商户进价1.2元土豆卖2元拟罚款30万# 罪名是借疫情哄抬物价[发怒][发怒][发怒]最近各种奇奇怪怪的事情都冒出来,而且有越来越多的架势。即便是中国,这两年多来的防疫,社会承受的压力,看来也快到头了 。可能有些地方政府公务员也不好过,但现在这个时候,相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有份旱涝保收的待遇,那怎么都是好太多了。所以不用犹豫,出现这种苛待小民,砸人饭碗的事儿,该处罚就处罚吧,按照规章卡着上限罚。越到这种时候,越要管好基层的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