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2019古蔺公务员考试(古蔺考试网)
2023-05-07 22:09

四川泸州,曾发生一起因说脏话引发的惨剧,父子两人因一时争执口吐芬芳,相互殴打后发展至持枪互射,最终阴阳两隔,一人失去生命,一人失去自由,令人唏嘘不已!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古蔺县某村,这是刘勇请当地村民帮忙,为他父亲修建坟墓的最后一天,立碑结束后,66岁的刘勇请村民和家人在家吃饭喝酒,儿子刘晓和儿媳祝丽也在。 

席间聊天时,刘勇叫刘晓注意平时口语,不要动不动说脏话,尤其是当着大伙面,刘晓当时没有说什么,饭后刘晓逗孩子时,再次口吐芬芳,在外面的刘勇听到后指责刘晓,刘晓不甘示弱:“我谈娃儿,关你球事!”

之后父子二人对骂起来,骂得越来越凶,直至发生肢体冲突,一路从沙发打到卧室门口,祝丽在中间怎么劝怎么拉都没有用,打斗过程中,两人开始争抢钉锤,状况越来越激烈,祝丽见状赶紧把钉锤抢走藏在沙发下。

等祝丽藏好钉锤返回时,这场争斗已经全面升级,此时刘晓在火儿房(当地村民用作烤火的房子)里,刘勇则在房外,刘晓从里面打开一条门缝观察父亲,刘勇看见刘晓门缝支出枪管后赶紧躲开,结果刘晓手里的枪就响了,但没打中刘勇。

刘勇也不甘示弱,感觉逆子竟敢朝自己开枪,立刻返回自己卧室里拿出火药枪,正遇上刘晓开门出来,刘勇端起枪来就朝儿子打去,刘晓应声倒地。

以上是刘勇和祝丽两人的描述,当晚一起吃饭的2位村民,也对此事提供了证言,石匠龙某称,饭后他到刘勇卧室睡觉,刘勇突然开门进来将他惊醒,称“要把刘晓做了”!

而龙某则看到刘勇胸前衣服和嘴角都有血,他一边说话,一边从墙角处拿了一支一米多长的火药枪往外走,龙某正准备出去劝时,就听到一声枪响,不久又是一声枪响,随后刘晓倒下,不久死亡。

 

次日,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将刘勇刑事拘留。

1.但本案庭审中,刘勇却辩称自己是在儿子开枪后才拿枪射向对方的,应构成正当防卫,请求从轻处理,对此该如何认定?

要认定刘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乍一看此话很长,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以从5个方面入手:(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目的;(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刘晓先持枪射击,属于不法侵害,并且很可能有进一步射击的可能,也符合时间条件,刘勇射击的也是刘晓本人,对象条件也符合,关键争议在于是否符合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是否正当,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保护正当利益, 本案中父子2人因口角纠纷,先是相互对骂,然后相互打斗,过程中又争抢钉锤,最后升级到相互用枪射击对方。

 

显然,本案中就没有权利的正当性,双方因口角纠纷而相互实施暴力,不构成正当防卫!

2.警方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而检方却是以故意杀人起诉,那么刘勇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区分两罪主要看主观故意和客观内容,本案中警方在立案时,考虑到双方为父子关系,才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但实际上警方对此案定性有一定偏差,从案情看刘勇就是故意杀人!

(1)石匠龙某证词表明,刘勇要把刘晓做了,而把人做了就有杀人的含义在里面,这是比较明显的犯意流露。

(2)从刘勇使用的作案工具来看,枪支随时可以致命,无论射向躯干还是头面,都可以致人死亡。

 

(3)从刘勇枪击部位来看,如果刘勇有意指向刘晓的手脚脚部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实际上刘勇直接往刘晓身上射击,不顾要害不论后果,对于刘晓死不死持一种完全不在乎的态度,至少也是间接故意杀人。

因此,刘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此外,刘勇供认自己共有4把枪,打死刘晓的火药枪是自制的,平时用于打鸟,刘晓所持枪是刘晓自己做的,枪身长约50厘米。

3.私制枪支并使用是否犯罪?

我国对枪支历来持严格管控态度,只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可持有和使用枪支,否则可构成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刘勇私自制造4把枪支并导致命案,情节严重,最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5年6个月,同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笔者点评:本是一个小小的口角纠纷,最终导致父子反目,儿子丧命,父亲坐牢,彻头彻尾的悲剧收场,在此提醒大家,多积口德修身养性,尤其是日常生活中,家庭纠纷更是常见,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务必理智对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莫让悲剧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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