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2013江苏省公务员真题(2013年江苏公务员行测真题答案)
2023-05-09 15:42

江苏无锡历年中考数学试卷201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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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历年中考数学试卷2013-2022年!!

寒假有空的同学们,抓紧复习抓紧刷题,再坚持6个月左右就上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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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刷的江苏常州2013-2022年中考试卷!!

现在的学习内卷得很,初一初二就开始学初三的内容,然后开始各种刷题,就希望在中考能够一战成名,或者考上自己喜欢的重点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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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打假

夏天说法 公职律师

“承诺假一赔百就要兑现,赔1416万!”2013年,江苏男子看到一商场承诺全场酒类假一赔百,其花14.16万买了120瓶53度飞天茅台,经鉴定全部是假货。于是,男子重金聘请律师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16万。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先生是南京当地成功的企业家,其公司日常接待要用到大量酒水,一般为飞天茅台。2013年国庆前夕,郭先生连续两个月在当地多家权威报纸上看到某商场做的广告,上面用大号字体写着:酒水暴利,到此为止—XX酒类平价直销仓库,比市场价最低至三折,假一罚百! 有权威报纸背书,郭先生不再犹豫,其向该商场采购了10箱共计120瓶53度飞天茅台,以四张银行卡刷卡方式支付货款14.16万,拿到四张刷卡小票。商场向郭先生出具发票一张。 出于谨慎,郭先生在购入这批酒的第二天,就委托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鼓楼分局进行鉴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鼓楼分局又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酒进行鉴定。 几天后,鉴定报告出来了,报告载明:鉴定项目为防伪标识、丝带、产品合格证,鉴定手段、方法为防伪识别器,鉴定结论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拿到鉴定报告,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了全部120瓶假茅台。 得知买到了假酒,郭先生持购物发票、四张银联购物小票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又赴商场就假茅台酒进行交涉,要求假一赔百。商场不愿意百倍赔偿,表示愿意退款,但要郭先生承诺此事到此为止,不再追究。 郭先生答应后,商场当场转给他14.16万。郭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其上注明:已收到退回购酒款14.16万,今后不再到商场来,不再影响商场正常工作。 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拿回购物款后,郭先生斥资21.6万聘请了律师团队,开始了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并于一个月后将商场、涉案报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商场在报纸上所刊登广告的承诺,给予郭先生100倍赔偿1416万,并要求涉案报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场方面否认曾有过假一罚百的承诺,认为不该赔偿。 第一,报纸刊登的广告只是企划部门的宣传口号,而非合同邀约。 第二,所谓百倍赔偿,本质上仍属违约金性质,法律规定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故郭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第三,郭先生购买茅台酒不久,商场就把全部购物款14.16万退给他了,他没有任何损失。 郭先生则提出,自己正是看了假一赔百的广告才决定买酒的,商家的宣传承诺应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现在商家卖假酒,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予100倍赔偿。 1、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给予郭先生3倍赔偿42.48万,理由有2点: 第一,商家的广告构成合同邀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后商家违约,理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合同约定的100倍赔偿标准过高,显失公平。 第二,本案商家销售假酒构成欺诈,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2、一审宣判后,郭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3倍赔偿太低了。 第一,百倍赔偿是商家自愿作出的承诺,而非消费者强加的,因此不存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有失公平的问题,这是商家自愿的。 第二,即便认为100倍赔偿过高,也不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确定赔偿标准,而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10倍赔偿。 郭先生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3、二审法院审理后,推翻了一审判决。 第一,“假一罚百”是卖方的承诺,虽然超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上限,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第二,郭先生所购酒品即被扣押后,商场全额退还了购酒款,郭先生未提出还存在其他损失或者损害的事实,因此院方应对显然有失公平的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酌减。 第三,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涉案酒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商家仍不提供进货来源,应当推定其明知销售的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可参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按照价款的10倍给予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商场赔偿郭先生141.6万。一审受理费10.7万全部由商场承担,二审受理费10.7万郭先生承担9.7万,商场承担1万。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参考资料:裁判文书网《郭某与被上诉人南京XX发展有限公司、XX晚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开发商在一工地施工,挖掘出了1000多年前隋炀帝杨广的墓。当人们听说了开发商的名字,竟然纷纷说是天道轮回,因果报应,报仇千年不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年,江苏一个建筑工地正在紧张地施工,突然挖掘机“砰砰砰”三声后,停止了工作,司机骂骂咧咧地说:这什么东西,怎么这么硬,我摇杆都按掉了,怎么不见动静,莫非遇见什么妖魔古怪了?

旁边几十人,停止了手头的工作,都闻讯赶来,瞬间把司机包围了起来,一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说:就你这破机器赶紧卖废铁吧,说完拿起锄头,身子向后倾斜90度,憋足了劲,满脸通红,狠狠地砸了下去,只见人倒在了地上,锄头断了。

司机见状后,笑得合不拢嘴,旁边工友也嘲笑说:你这刚结婚,腰别坏了呀!小伙子只能羞愧地捂着腰走出了人群中。

这个时候,过来一位年长的老者,因为从事长达30多年的建筑行业,见识了工地上很多灵异事件,他蹲下身子,用手扒拉着土堆,然后说:属狗的,属牛的赶紧退后,否则这几年财运都没了。

慢慢的一个长3米,宽2米的墓碑从泥土中漏了出来,右上角密密麻麻地写了一堆字,但最后落款是:隋故炀帝墓志。这让老者既激动,又充满了恐惧。

为什么激动,因为这很可能就是埋葬了几千年杨隋炀帝杨广的葬身之处,考古学家打破脑袋都想一探究竟,无奈找不到入口。

为何恐惧,因为杨广贵为皇帝,陪葬品自然少不了,可能埋藏着成千上万的奇珍异宝,如果贸然打开,这几十个民工会为了钱财大打出手,丢失了文物不说,还可能出人命。

于是,赶紧打电话告诉了工地老总杨勇,随后给了文物局,派出所打电话,希望尽可能减少损失,毕竟这个机缘巧合的发现,可以震惊世界各地。

随后,杨勇找来了几个吊车,把墓碑缓慢地打开,很多人都瞪大了眼睛,想看看杨广千年以后的样子,顺便窥探奇珍异宝。

可是等打开之后,尸首早已经没了踪影,甚至连白骨都不见了,只见墓室不大,南北长4.98米,东、西长5.88米,但墓室结构比较完整,分为五部分。

为何没有墓主人,带着疑惑,几名考古学家爬了下去开始了清扫工作,在3部分发现了100多件文物,其中有兵马俑,玉器,文玩占90%左右。

其中一件13环蹀躞带可称得上是稀世珍宝,在古代,男子的腰带只能用玉环的数量来代替自己的身份象征,13则代表也最高等级,普通百姓只能8环。

这就是杨广的墓地,一位考古学家信誓旦旦地说。

可是,怎么没有尸首呢?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又来了几名考古学家一同加入了队伍当中,1个小时,2个小时,3个小时,围观群众已经没了耐心,走了一大半。

忽然,一名考古学家激动地说:牙齿,这里有2颗牙齿,肯定是杨广的,终于让我找到了蛛丝马迹。

随后,派出所民警协助文物局工作人员,赶紧疏散围观群众,用铁皮把现场包围起来,又陆续安装了几十个摄像头,24小时严加看管。

等化验结果出来后,这颗牙齿年龄在50岁左右,通过查看历史资料,杨广去世那年才49岁,因为被自己部下宇文化及谋反杀害,所以墓地很简陋,保护不到位,再加上地壳运动,只剩下了2颗巨大的牙齿。

别看简陋,还是皇后萧氏偷偷的安排人员,进行搭建,失去了帝王的位置后,连一块墓地都没有。

一千年前,杨广逼胁迫太子杨勇,千年后杨勇化身开发商来挖坟,冥冥中自有报应呀……

认知不错,好于众人,尚需努力!参阅拙作:读懂《老子》的伟大(连载),今日头条;《老子》与企业文明(连载),《企业文明》2015年第1期~第12期;论《老子》解注中常见的十三处偏差,《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2期;《老子》第一章究竟说什么,《老子学刊》2017年2期。

真甫先生

至今未见有谁正确解读道德经第13章!多年歪曲,这次要以正视听!

22:11

“你要赔我1416万!”江苏一名男子于2013发现一家购物中心许诺全场酒假一赔百的情况下,花费14.160,000购买120瓶53度的茅台,经过检验均为赝品。因此,该名男子花大价钱雇了一名法律顾问将该商城起诉,索赔1416万。

郭某是南京一位颇有成就的商人,他的公司平常接待客人都会用到很多的酒,通常是“飞天茅台”。在2013国庆节的前一天,郭老板在几个国家的权威报刊上,看见了一条商业广告,标题是:酒水暴利,到此为止—XX酒类平价直销仓库,比市场价最低至三折,假一罚百!

有了官方媒体的背书,郭老板毫不迟疑地从这家超市购买了10箱53度的飞天茅台,共计120瓶,用4张信用卡刷了14.16万元,并领取了4张小票。购物中心开了一份收据给郭某。

为了慎重起见,郭某在购买后次日即将其委托南京市质检总局鼓楼分局进行了检测,并将南京市鼓楼分公司的贵州茅台酒业进行了检验。

过了数日,鉴定结果出炉,上面写着:鉴定的内容为防伪标识、丝带、产品合格证;鉴定方法和方法为防伪标识,鉴定结果为假的贵州茅台。南京市工商局取得了检验结果,没收了120瓶假冒的飞天茅台。

郭某知道自己购买了假冒的飞天茅台,拿着购物发票和四张银联购物发票到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后前往购物中心进行谈判,并提出了一赔一百的巨额赔偿。购物中心不愿支付巨额赔偿,同意给郭某退款,同时要求郭某答应不再追究此事,这件事情就此作罢。

郭某同意后,购物中心立即转账14.16万元。郭老板写了一封信,上面写着:已经退还了14.16万元的货款,以后不再来商场,也不会对购物中心的工作造成任何的干扰。

但问题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

郭某收了钱后,花了21万雇了一支法律队伍,着手收集证据,并在一个多月后将商场和报纸告上了法院,并向商场提出了一千四百一十六万的赔偿金,并向报纸提出了相应的赔偿。

而商场则矢口否认曾经作出虚假罚款的保证,称不应给予任何补偿。

第一点,在报纸上所做的广告仅仅是策划部的一种宣传标语,而不是一份合约。

第二,郭某提出的“百倍赔款”,其实质上仍然属于“违约金”范畴,按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最高不能超出其30%。

第三件事是,郭先生刚买完茅台,商城就退还了他所有的货款14.16万元,他一点也没有亏。

郭某表示,他之所以选择购买这批飞天茅台,就是因为他看到了假一赔百的承诺,所以他觉得,这应该算是一份合同上的条款,既然对方销售了假货,那就应该按照协议中的100倍赔偿。

1、一审法院经一审,裁定购物中心支付的违约金为42.48万元,原因如下:

第一,该公司的广告是一份合约,是一份合约,现在,在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之后,该公司违反了协议,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就赔偿数额而言,当事人在协议中所确定的100份赔款数额偏高,有失公允。

第二,这起案件中,商家出售假冒白酒属于诈骗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条款:“经营者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存在欺骗,应当根据顾客的请求,对其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提高的数额是其所支付的价格或所支付的三倍。

2、一审判决后,郭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其提出两个原因:三倍赔款过少。

第一,百倍赔偿是由商家主动做出的,并不是由顾客强制要求的,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高额违约金是否不公正,而是由商户自己决定的。

第二,即使是100倍的赔偿金,也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55条来计算,而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其进行十次的损害赔偿。

郭某的主张是有根据的,《食品安全法》148条中明确指出:“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者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损害的,应当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索赔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3、二审法院对原审裁定予以驳回。

第一,“假一罚百”是销售商的义务,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次赔款和《食品安全法》中的十次赔款限额都超出了,但这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要求,应该是合法和有效的。

第二,郭先生买的飞天茅台被没收后,该购物中心已全部退款,而郭先生并没有提及其它的损失和损害,所以法院应当酌情减少对该协议的不公正。

第三,目前有确凿的事实表明,该公司所出售的茅台酒是仿造的,且该公司尚未向其供货,因此,该公司应该认定其所销售的茅台产品不满足食品卫生标准。所以,可以参考《食品安全法》148条,以十倍的价格予以补偿。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取消原裁定,改为:郭某获得赔偿141.6万元。原审案件的10.7万元受理费全部由购物中心支付,二审案件10.7万元受理费,郭某支付9.7万元,商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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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江苏#

2013年,在江苏徐州,一名罪犯被押上刑场,留下最后一张照片。 照片中的男人姓张。 因贩卖毒品数额巨大,被判死刑。

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它的颈部早已被细麻绳绑住了。 这么做的目地主要是避免他死时说一些乱七八糟的有辱社会的语言。 在这个世界上,不管是谁违法违纪,最终等候他的一定是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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