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账外发放工资近2300万元未扣个税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2】17号
案件名称 苏州***门诊部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
账外发放员工工资问题。
你单位2016至2021年账外向黄某某、林某某等员工发放工资共计22,945,762.00元,未全部入账,也未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你单位2016年至2021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683,763.20元。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现已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
违法事实二:
账外支付巡诊医生劳务费问题。
经查,你单位2016至2021年账外支付巡诊医生劳务费共计665,000.00元,未入账,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你单位2016年至2021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05,760.00元。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现已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门诊部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AQY43J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89,523.2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1,184,284.8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