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是)
2023-05-09 22:46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韦副市长与戴副局长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虽然并不涉嫌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是触犯党内法规,属于生活作风问题,依然面临党纪、政纪处分。

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实际上,中国刑法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犯罪(罪刑法定);并且,我国治安处罚法也没有对类似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之下,在我国通奸只是道德败坏,并不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说涉及破坏军人婚姻、重婚等情况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韦副市长与戴副局长二人婚内出轨,并且长期通奸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是依然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违纪行为。

从党纪处分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从政纪处分来看,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简单的来说,韦副市长、戴副局长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热议,虽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违反了政务和党纪相关规定,因此,有关部门表示二人违反生活纪律,目前正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

第二,至于通报指出对二人建议免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否得到执行?这其实主要涉及干部任免权限的问题。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由于韦副市长担任淮安市副市长,并且该职务是经过当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按照程序要由淮安市政府提出职务撤销案,并由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免去韦副市长职务,并且在此过程中为副市长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事后面意见。

不过,在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可斟酌考虑的建议,“建议免职”实际上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只是涉及干部任免权限问题才如此表述。

目前,最新的情况是,1月13日夜间,当地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经罢免为韦副市长的职务。

第三,就有不少网友说,韦副市长就因为管不住自己裤腰带,免除职务将意味待遇取消,政治生涯可能止步如此。那么,这种观念是否有道理呢?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去职务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将要履任新职,会免去之前的职务,二是领导退休卸任,免去现有职务,三是犯了一定过错或经考核不宜再任现职,给予调任或降级处理。这三种情况,不会重新获得之前的职位,但过了考验期可以恢复到原级别。

其实,从官方通报情况来看,韦副市长只是建议免职,但是保留了职级,这就意味今后有可能有翻盘或者重新复出。

实际上,对韦副市长建议免职处理,一般是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的;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会受到一定的要影响,有的还会失去公职和工作。

简单来说,在这起事件中,韦副市长只是因为生活作风被建议免除职务,更多的是道德层面问题,又没有涉嫌职务犯罪,没有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经过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之后,预计有关部门还会恢复其相关待遇的,比如说,调任其他的相关相对冷门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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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见鬼!”山西一女子杨某于2019年去世,但2021年至2022年期间竟然出现4针新冠疫苗接种记录,接种单位为阳白乡卫生院。

对此,阳白乡卫生院院长称:有可能系第一次名字录入错误,接种疫苗的村民不带身份证,有同名同姓。

目前,阳白乡相关领导部门已介入调查,表示若属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来源:我们视频)

@鹭岛小律

1、杨某已经去世三年,竟然还能接种新冠疫苗,如果说是名字输错,身份证号码还能输错?错一次还能连续错四次?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都知道,接种是都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登记。

也许按照该院长所述,接种村民不带身份证,但即便不带身份证,也要让村民自己报上身份证号码,会有这么巧的事情,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都一样或者相似?仅以操作失误推卸责任,个人认为实在站不住脚。

2、从法律上讲,阳白乡卫生院属于事业编制,涉案新冠疫苗的采样接种都由该卫生院负责,现出现问题,卫生院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倘若本次系因信息录入错误导致,按照卫生院院长的说法,接种村民不带身份证的情况下予以接种,且连续四次输入错误,亦反映出卫生院处置不力。  

3、接种新冠疫苗,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免费的,但政府是需要花钱向疫苗提供方付费,对于疫苗提供方来说是一笔买卖。因此,本案到底系因过失导致,还是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于贪污、受贿、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财物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

除此之外,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受贿罪等刑事犯罪。

4、《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死者的姓名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对于杨某子女来说,其母亲已经去世三年,已经“入土为安”,现名字身份证信息被无端盗用,侵害了杨某的姓名权,让老人家得不到“安息”。

因此,杨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相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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