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高州法院公务员公示(高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简历)
2023-05-12 22:28

法律是公平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广东茂名法院的法官点赞。

#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跨越七千里的调解,成功追回错转资金】“谢谢法官,疫情期间替我们着想,不用出远门就可以参加庭审,及时拿回了存款!”近日,@高州市人民法院 金山法庭通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在线调解平台,远程连线身处黑龙江省海伦市的原告于某,仅用半个小时便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为其追回转错账的款项4万元。调解结束后,远在七千里之外的于某在线连声道谢。@人民法院报 网页链接

覆盖169处!“南方+茂名法院公告”使用指南下沉基层一线,时长共1分07秒。作者,南方视频,, 0评论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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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警方打掉一电诈团伙,查获13万现金20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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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开庭公告(1.12、1.13)】

【开庭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梁某诉梁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高某诉黑庄户乡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谈话,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茂名市梁女士诉信宜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15:00,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进行询问,特此公告!

【听证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市刘女士诉诉武汉市洪山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中心207室举行听证,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于某春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吴某栋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于某生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颜某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吴某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于某林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何某某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张某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团队代理的许先生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返还不当得利民事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下午14:30,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的许先生与徐州经开区金山桥街道石桥社区居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月13日14:30,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郑远航师代理的王玉宝诉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月12日14:00,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到茂名某法院阅卷,等待期间,听到一对夫妇在咨询台询问案件执行情况,大致内容是这对夫妇2018年打赢了官司,但是钱一直没有要回来,问咨询台怎么回事?能不能帮忙找法官去要回来。

咨询台说:你打赢了官司,对方不自动还钱;你们要申请强制执行。

这对夫妇:不是法院负责吗?法院直接帮我们追缴就行了。

咨询台:你们要申请才可以;你们不申请,法院不能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的!

这对夫妇:我们不是在法院打官司了吗?还要申请?

咨询台回复: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这对夫妇仍然不解,似乎一定要问出个之所以然来,接着问:不申请,钱要不回来吗?

咨询台:要申请强制执行。你们不申请走这个程序,法院也帮不了你。

这对夫妇:我都已经在法院了,还办不了吗?……

咨询台:可以的,你们要带齐手续申请。……

这对夫妇:现在不能办理吗?……

咨询台:你们什么材料都没有,怎么办?你们找律师帮忙或者你自己提交材料申请……

这对夫妇:我们都来了,怎么就不能申请拿到钱呢?……

这对夫妇似乎认为,我们人都来了,怎么还不能强制执行他们的判决款呢?

笔者观点:诉讼均有程序,法律问题有法律的规则,需做到有的放矢,以自己的认知范围去理解法律问题,容易陷入沼泽地!

对这对夫妇的问题,你怎么看?

曾有这样一个案件因非法行医被判刑

蓝某,1937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茂名市X市人,蓝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3月在XX市XX药店背后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被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行政处罚,于2019年6月向群众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被X市卫生健康局处以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再次在xx市沙河南三区向群众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时被XX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处并被处以行政处罚。2022年1月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蓝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蓝某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通知主动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蓝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灼新的犯罪情节、性质、后果、认罪态度及身体状况等,经委托社矫部门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可对蓝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蓝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来源: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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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明知是赃车还购买,一男子既破财又坐牢!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一男子明知购买的车辆是被盗车辆仍以低价购买,结果不仅破财还触犯刑律。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一辆女装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800元向他人收购。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该辆摩托车。同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辆摩托车发还给车主吴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50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抱着“贪小便宜”的心态,明知对方出售的是脏车仍以“不寻常的低价”购买,最后自食其果。法官提醒市民:切勿贪小便宜而以身试法,导致得不偿失。

来源:茂名日报

#茂名头条##高州##茂名#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茂名市杨先生诉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4日9:00,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茂名市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铁路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因补偿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8年9月X日,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在未经委托人许可、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上述房屋拆除,导致委托人房屋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粤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3年9月XX日,委托人向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茂名市XX区人民政府将委托人位于茂名市XX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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