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狱警条件(公务员狱警岗位怎么样)
2023-05-22 18:20

1954年,有个叫欧树的人,这小子当年才20岁,没有犯任何什么罪,只是加入了一个邪教组织,被当地反革命罪抓捕并判刑,当初好像是判了五年,这五年快释放的时候,他又一次在出宫时候逃跑了,又被抓了回来,当时又被判了五年。

眼瞅着又快到期了,他又逃跑了,这次又加了十年。

就这样他到老了,年纪大了,跑不动了。

他一共在监狱里蹲了57年才被释放。

此时的他已经是个77岁的花甲老人,家里亲人早就不在了,无家可归。

57年后,在2010年6月25号,欧树老人,在监狱里吃了最后一顿饭。

他脱下了囚服,有好心的干警,在家里给他拿来的新衣给他换上。

这老人当时激动得要哭了,太激动了,57年了。

两名狱警搀扶着老人离开了云南官渡监狱。

为了老人安全到家,狱警又在药店,给这个老人买了那个速效救心丸,随身携带,就防止老人太激动了再有什么闪失。

监狱的专车把老人送到了家乡,老人的家乡在云南大理州弥渡县新街镇。

由于没有了亲人,干警联系到了家乡的大队部。

大队的干部跟干警商量,把老人安置在了当地的敬老院。

当时敬老院住了在那个郊区的田野,也是很破旧的房屋。

敬老院的门口有一个破旧的木马子,写着个新乡街敬老院。

几个干警把老人安顿好之后,转身就要离开了。

此时这个老人像条件反射的站起来非要跟着干警要回监狱。

这狱警顿时就蒙了,相互瞅瞅,相互看看,他们心里也不是滋味,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在监狱里50多年了,早就像熟悉的老朋友了。

他们又重新把这老人扶到床上,坐下之后说,欧树,你不要跟我们回监狱了,这里以后就是你的新家了。

这里随便出入,总比在监狱里好多了?并一再安慰着老人,老人拉着干警的手,紧紧地不愿意分开。

第二天早起,欧树老人,再也听不到监狱的铃声,再也不需要早早的起床了,他静静地躺在床上,看着房顶,看着屋外的田野,自由和故乡就在门槛之外,家乡是那么近,此时又是那么遥远和陌生。

是的,此时的老人,对外面的世界没有什么眷恋了。

他心里只是觉得,我好像又来到了另外一个监狱生活,只是换一个监狱而已。

他没有希望,有的只是衰老和早已经远去的亲戚,真的,朋友们有人可能说了你们不信。

2010年8月4日下午四点半,欧树老人因病去世。

监狱有很多年纪大的,没有亲人的犯人,到释放的那一天,他不想出监狱。他们也不想回家,因为什么呢?因为他回家看不到希望,如果人活着连希望都看不到,还要自由有什么用呢?还要自由有什么意义呢?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讨论。

以案普法:

“执行死刑!”安徽安庆,90后男子因为父亲低保没有办下来,将村支书残忍杀害,被法院判处死缓,万万没想到,在监狱服刑期间,又手持螺丝刀,想要杀害狱警,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法院已经撤销缓刑,对男子执行死刑。

 

几年前,村民孙某松准备申请村里的五保户,但因为不符合条件,被村支书予以拒绝,双方至此发生争执。

 

孙某松认为村支书系刻意刁难,遂怀恨在心,心生报复之意,为了能够教训村支书,孙某松电话叫来自己的儿子孙某星,谎称自己被村支书殴打。

 

孙某星系一名90后,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遇事容易冲动,在听到父亲被打后,怀揣一把刀具,径直到村支书家中,将村支书残忍的杀害。

 

事后,孙某星因为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某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指两年后再执行死刑,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的期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孙某星在两年内不故意犯罪,其就能被免除死刑。

 

可万万没想到,孙某星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表现出厌世的倾向,为了能够被判处死刑,孙某星趁狱警不注意,从车间偷拿了一把螺丝刀。

 

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孙某星拿起螺丝刀猛刺狱警的要害部位,致使狱警轻微伤,孙某星也因为再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最终,孙某星因为死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杀人罪,被核准后执行死刑。近日,孙某星被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以案普法

 

这可真是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孙某松作为父亲,不能正确处理和村支书之间的矛盾,反而教唆儿子孙某星去行凶,最终是一步错、步步错,酿成大错。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孙某松教唆孙某星去犯罪,为何孙某星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孙某松反而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部分网友认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所以在本案中,双方应当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无疑,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双方虽然构成共同犯罪,但系在故意伤害层面构成共同犯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孙某松虽然确实存在教唆孙某星的行为,但其只是想让孙某星教训村支书,而非直接剥夺村支书的生命,所以对于孙某星杀害村支书的行为,孙某松是没有故意的。

 

但需要明白,虽然孙某松不构成故意,但其对村支书的死亡结果却存在过失,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狱警只是轻微伤,连轻伤都没有达到,为何判定孙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害罪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并非一定要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

 

根据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孙某星手持螺丝刀,多次袭击狱警的致命部位,完全可以视为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主观方面,孙某星供述其想要通过故意杀人的方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孙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孙某星只造成了狱警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故其第二次的行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90后囚犯一心求死拿螺丝刀猛刺狱警#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

养老院,却实不好,管理人员就和狱警一样,但是居家养老要有条件,钱,房子,保姆,都要县备,难啊难,老人太难了,运气不好还成了人家手中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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