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人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一、缺少主观要件:行为人不具有侵犯他人安宁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才是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在经济纠纷中,辩护律师可以以“行为人居住此房屋是因为债务人对行为人债权的清偿”,行为人居住此房屋事出有因,没有“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客观行为未达到“非法强行闯入”的程度。行为人没有使用如“打砸撬”等通过暴力破坏住宅及其安保设施的手段强行闯入,而是通过使用备用钥匙等更为柔和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
三、客观行为未达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程度,对本案的客体的危害显著轻微。
详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对上述三点的论述如下:
从刑法构成要件分析,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第一,现无证据证明任某某具有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根据任某某的辩解,任某某因被父母赶出家门、无家可归、事前知道刘某某的***房屋空置待售没有锁门而入住***房;期间,任某某在***房内睡觉并使用了房子的水和电。从任某某入住原因和入住后的行为分析,任某某进入刘某某房屋的动机是暂住,现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恶意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第二,任某某的行为未达到“非法强行闯入”的程度。经复查,任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擅自入住***房,任某某辩解其没有采取偷盗钥匙或破坏门窗等手段强行闯入;该辩解能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所证明的***房屋门窗没有被破坏、**地产公司有***房的钥匙、任某某曾在**地产任职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任某某没有采取非法强行手段闯入***房。第三,任某某的行为未达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程度。现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房处于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的状态,房屋内没有人居住,任某某擅自入住的行为,没有直接影响或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四、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详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论述如下:
2019年9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甲因怀疑其丈夫向某某有婚外情,带领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等人去到本市**街道**花园**路**号**房内,连某甲等人在未经租住在该房的屋主被害人曹某某允许的情况下,由连某乙、连某戊、连某丁、蒋某某等人用脚将**路**号**房的房门踢开,后非法侵入**路**号**房间内,并由胡某某和蒋某某对房间内的向某某进行人身控制,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等人对曹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曹某某受伤(经检验伤情为轻微伤)。
但鉴于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连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房屋是否处于“居住状态”
就“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内涵而言,“住宅”是指“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其范围应以院墙或居室为界。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权的一面,但是,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了保护其形式的权限,而是为了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六、“侵占”房屋的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