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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录音可以起诉吗(电话骚扰罪立案标准)
2022-11-25 21:15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27日开始,顾某多次接到某房地产公司的楼盘售楼推销电话。顾某不堪其扰,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00元,赔偿交通费、打印费、电话费等维权合理支出1元,共计101元。

但因顾某未提供能证明实质性伤害结果的证据,且房地产公司拨打售楼推销电话的目的仅为介绍相关信息,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又提起诉讼。

顾某表示,房地产公司为了自己推销楼盘,多次拨打自己电话的行为侵扰了私人安宁,国家是明确禁止这种按号段方式拨打营销电话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此进行赔偿。

房地产公司回应称,顾某没有举证证明多次拨打顾某电话的号码是房地产公司所有,且拨打电话的记录中显示,该电话仅在非休息时间拨打了一次 ,内容也是正常介绍房产,不存在骚扰行为。

并且房地产公司发现,顾某在近一年期间内,以侵权、合同、产品责任等纠纷为由,对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华为、京东、天猫、苏宁易购、苹果等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件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顾某还曾以本案相似的情形,起诉过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法院亦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更何况本案中,公司没有进行任何侵权行为,顾某也未遭受任何损害后果。

二审期间,顾某提交了自己的投诉录音、与工作人员交流的截图、房地产公司官网截图等证据。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盛恒解读

本案中,顾某主张被侵权所涉及的权益为安宁权。

《民法典》规定,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的一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电话骚扰就属于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一种行为。

售楼电话营销行为属于应当严格规范的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规范电话营销行为,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营销后,不应再次拨打电话。

那本案中为何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呢?

因为顾某没有提交足以证明拨打营销电话的主体均是该房地产公司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足以证明该房地产公司的电话营销达到骚扰其安宁的程度。

生活中,如果电话用户接到骚扰电话,可以通过电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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